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宣汉县小型水库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规定,经宣汉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了宣汉县小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价格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山坪塘灌区、小(2)型水库灌区及秧田湾、观音岩、石河、龙洞湾小(1)型水库灌区。
二、农业用水价格
粮食作物: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为0.098元/立方米,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为0.097元/立方米,终端销售价格为0.195元/立方米。经济作物、养殖业及其他: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为0.138元/立方米,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为0.142元/立方米,终端销售价格为0.28元/立方米。
三、农业用水终端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农业用水在定额范围内执行基本农业水价,超出定额用水50%及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15%征收;超出定额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30%征收。
四、其他
1.各类作物用水定额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用水定额>的通知》(川府函〔2021〕8号)执行。
2.实施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间,若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宣汉县水务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