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来源: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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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备注
行政许可事项:3项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股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行政处罚事项(仅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的行政处罚):93项
1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2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3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4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5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6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7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8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9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10对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11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12对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的;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13对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无效,未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1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15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16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17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18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19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20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21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22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23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24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25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26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27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28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29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30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31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32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33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3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35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36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37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38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39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40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根据宣编办函(2024)98号变更
41对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根据宣编办函(2024)98号变更
42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以及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根据宣编办函(2024)98号变更
43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4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45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46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47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48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49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50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51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52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53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54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55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56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57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58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59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60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61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62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63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64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65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66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67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68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69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70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71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72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73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74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75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76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77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78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79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80对勘察单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81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82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83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84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85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86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87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88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89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消防股/县质安站
90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根据宣编办函(2024)98号新增
91对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根据宣编办函(2024)98号新增
92对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根据宣编办函(2024)98号新增
93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四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根据宣编办函(2024)98号新增
行政征收事项:3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行政征收《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税〔2021〕15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计财股
2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行政征收《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园林所
3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行政征收《四川省绿化条例》《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园林所
行政检查事项:19项
1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2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股/县房管局
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行政检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股/县房管局
5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6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7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8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9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10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11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12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
13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
14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县质安站
15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
16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股/县房管局
17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股
18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股
19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行政检查《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条、三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股/县园林所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行政奖励事项:2项
1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股/县质安站
2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根据宣编委(2024)52号
其它行政权力事项:30项
1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其他行政权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宣县委办(2020)44号划转县行政审批局实施
2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
4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6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宣县委办(2020)44号划转县行政审批局实施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
8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
9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股
10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股
11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12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其他行政权力《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根据宣编委(2024)52号
13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股/县房管局
14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其他行政权力《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管局
15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其他行政权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管局
16已购公有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管局
1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股
1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其他行政权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19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质安站
20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原名: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股根据宣编办函(2024)98号变更
21物业查验文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股
2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股
24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报告(原名: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宣县委办(2020)44号划转县行政审批局实施。根据宣编办函(2024)98号变更
2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
26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股
27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股
28建设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园林所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9物业服务区域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股根据宣编办函(2024)98号新增
30对紧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申请的审核其他行政权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管局根据宣编办函(2024)98号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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