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办规〔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宣汉县参加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宣汉县参加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奥运争光计划,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提升我县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推动我县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达州市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全运会、省运会和市运会三类比赛。
第三条比赛奖励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代表四川省或解放军队参加全运会、代表达州市参加省运会和代表宣汉县参加市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的宣汉籍运动员。
(二)代表达州市组队参加省运会、代表宣汉县组队参加市运会获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组)和工作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教练组是指由2名(含)以上教练员组成的教练组,不包含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是指领队、队医、项目责任人和运动队保障人员。
第四条比赛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奖励原则,坚持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贡献大小计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奖励运动员、教练员(组)、工作人员的经费(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 比赛奖励标准
第六条以下奖励按比例进行分配:单项和集体项目所获奖金的40%奖给运动员、40%奖给运动员队的教练员(组)、20%奖给工作人员。
第七条对在全运会上获得个人单项1至8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5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
第八条参加省运会奖励标准:
(一)获得个人单项1至8名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0.7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二)代表达州市获得省运会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曲棍球)1至8名的,分别奖励6万元、4.5万元、3万元、1.5万元、1万元、0.9万元、0.8万元、0.7万元,奖金分配至运动员、教练员(组)及工作人员。
(三)获得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称号的,每队奖1000元;“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称号的,每人奖200元。
(四)参加省运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组)获得的奖励标准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0%计奖。
第九条参加市运会奖励标准:
(一)获得个人单项1至8名的,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5万元、0.03万元、0.02万元。
(二)获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曲棍球)1至4名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
(三)获得市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称号的,每队奖500元;“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称号的,每人奖100元。
(四)参加市运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获奖的奖励标准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0%计发。
第十条对参加市运会、省运会的目标责任单位、训练单位等,由县政府给予表扬。
第十一条对所带运动员(队)在市运会及以上中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在符合国家职称评聘相关政策前提下,若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依法依规优先推荐晋升技术职称和晋级。
第十二条对在省运会及以上比赛获得金牌的运动员,退役后可按照人事政策招聘到我县体育系统从事体育教学、训练工作。考核聘用程序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凡代表宣汉县参加市运会的小升初、初升高学生运动员,由各运动队、相关学校上报名单,经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教育局审核确认后,由县教育局按照学生参加训练的需要和学生自愿原则安排入学。
第三章 奖励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获奖人员、获奖名次的认定以比赛竞赛规程规定和秩序册、决赛成绩册(成绩公报)公布的名单及成绩为准。
第十五条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由获奖单位、个人向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申请,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资金基本情况及奖励资金明细表)。
(二)申请奖励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三)以单位为申报主体的,提供本单位关于申报奖励资金的内部公示情况说明。(四)申报比赛成绩奖励的,提供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情况全面评定。运动员、教练员因思想品德、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因失职造成误赛、停赛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和个人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若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取消参赛名次奖励,对已发放奖励的,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他违反赛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由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取消运动员奖励资格。
第二十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