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
柏树镇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1.柏树镇辖区面积61.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3241万亩,辖8个行政村62个村民小组和1个社区5个居民小组,7288户2.5万余人(其中场镇人口1290人),森林面积2.8205万亩(其中:公益林1.9078万亩,商品林0.9127万亩、退耕还林0.38万亩、国有林0.2万亩)。
2.脱贫人口情况。截至2024年10月底,全镇脱贫村4个,脱贫户985户3251人,监测户53户131人。
(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将深度贫困地区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的指导思想,立足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坚守精准贫困户和待遇标准两条红线,决战脱贫攻坚主战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到户、突出重点、自愿公正、统一管理”原则。
(1)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个贫困户最多选聘一人为生态护林员。退伍军人、少数民族家庭、贫困程度较深的贫困家庭优先考虑。
(2)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退耕还林的生态林、集体公益林和零星国有林为管护重点,集中安排。
(3)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4)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镇林业站统一管理,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村内进行管护活动。
3.实施目标。通过选(续)聘生态护林员,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切实巩固和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为全县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三)主要任务
1.选聘条件。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对象是2024年全镇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实行一年一聘(其中2024年选聘的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合格的优先续聘)。
2.业务培训安排。生态护林员的业务培训遵循实地集中原则,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辖区内的生态护林员开展业务培训2次以上。
3.聘用时间安排。聘用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4.生态护林员管理。镇扶贫办负责生态护林员建档立卡脱贫户身份的核实和身份认定,柏树林业站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的选(续)聘工作,划定生态护林员管护区域,与生态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培训、监督、考核等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
5.管护补助标准。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拨付,根据全镇建卡贫困户分布和管护面积等因素,确定生态护林员的补助标准为5000元/年,资金实行每月考核发放。原重点林区专职巡山员的管理、待遇不变。
(四)效益评价
生态护林员的选聘,极大增强了全镇林业资源的管护力量,管护区域内天然林、退耕还林的生态林、公益林、零星国有林将得到有效管护,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将得到遏制,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水平将持续提升,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碳汇减排的功能将进一步发挥。同时,通过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的发放,年均可为脱贫人口增加纯收入26万元,直接带动52个建档立卡脱贫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柏树镇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林业站(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选聘办)。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镇管、村用”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的管理机制。各村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举措,切实履行好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的责任。
(二)把握政策,及时开展。各村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对照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和管护对象,结合下达的生态护林员指标(附件2),参照森林资源量、脱贫人口数量等因素将选(续)聘任务分解下达到各村(社区),及时组织开展选(续)聘工作,并于2024年11月21日前将经公示后的生态护林员情况登记表交生态护林员选聘办(联系人:何琴,联系电话:0818-5649901 )。
(三)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在脱贫人口中选(续)聘生态护林员工作对象广、要求高、难度大,各村要落实工作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确保选聘工作抓好抓落实。同时,要加强信息互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选聘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附件:柏树镇生态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
柏树镇生态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在林草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林草资源安全,根据达州市林业局 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达市林发〔2022〕5号),结合柏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由中央安排的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选(续)聘范围为镇政府确定的52个脱贫人口。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生态护林员受聘参加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镇级林长每年应至少听取一次生态护林员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生态护林员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应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生态护林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的森林对象是商品林、公益林和有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地、野生动植物以及保护森林资源所设立的宣传牌、标志、界桩、界牌等管护设施。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纳入全国联动系统和四川省森林草原火情监测即报系统(以下简称“联动和即报系统”)实行在线精细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镇政府根据脱贫村和非脱贫村脱贫人口、贫困程度、生态资源、工作绩效等分配名额下达到各村。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在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工作。政府负责制定镇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各村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生态护林员镇级管理台账,做好培训、考核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三条 镇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队伍的选(续)聘、组建、管理、考核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对生态护林员巡护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选聘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正、持续稳定、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生态护林员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不得重叠使用,一户最多选聘一人为生态护林员。在同等条件下,脱贫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复员退伍军人、有护林经验者优先聘用。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退耕还林中的生态林、集体公益林和零星国有林为管护重点,集中安排。
(三)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四)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不得跨村选(续)聘,原则上在村内进行管护活动。
(五)坚持严格考核考评的原则。生态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工作实绩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履行巡护责任或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协议的生态护林员实行退出机制,确保生态护林员的时效性。
第十五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三)熟悉管护责任区及周边的林情、草情、村情、民情;
(四)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五)培训后能够使用即报系统;
(六)上年度选聘的生态护林员认真履行巡护职责,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七)在同等条件下,脱贫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复员退伍军人、有护林经验者优先聘用。
第十六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乡镇(街道)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续)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选聘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劳务报酬及发放方式、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申报。应聘人员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应聘人员通过达州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三)审核。村民委员会经初审后,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拟定候聘人选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会议情况、候聘人选申请材料、推荐意见、公示情况等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复查。对所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聘的,保留候聘人资格并上报乡镇(街道)。对所反映问题属实的,取消候聘人资格。
(四)公示。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与达州阳光审批平台公示天数相同)。
(五)聘用。政府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名单上报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共同审定后,由政府与其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县林业局备案,备案信息包括生态护林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管护面积、家庭人口数等。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职责、管护范围、聘用期限、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地应合理划定管护网格,以实现有效管护。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
第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
第四章 管护责任
第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劳务协议合同,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职责、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等内容。根据全镇实际情况,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原则上实行按月考核和年终考核,按月打卡兑付,严禁由集体和他人代领,管护劳务协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二十条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垦滥牧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
(三)配合县林业局做好火情监测、火源管控等工作,及时对卫星热点、电话报告热点等进行核实反馈。
(四)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的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在聘用期间被解聘的,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四)参加相关的技能培训;
(五)拒绝从事管护劳务协议之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应当按照管护面积、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与管护任务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原则上应当按月打卡支付,严禁由村集体和他人代领。
第二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牵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前培训,重点培训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森林防火、野外安全巡护警报系统使用等知识,未接受岗前培训的不得上岗,定期培训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基层林业站对生态护林员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设备管理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劳务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八条 村级林长应利用生态护林员微信群、联动和即报系统在线监控等方式督促生态护林员上岗履责,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必须使用联动和即报系统,巡护期间必须开启巡护模式。按月通报各地生态护林员上线情况,视情况对上线率低的乡镇(街道) 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政府对各村生态护林管护工作和生态护林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同时作为生态护林员考评兑现和选聘的依据。
第六章 考核兑现
第三十一条 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定量综合评分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组织考核。由政府组织抽查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方式。政府按照“月抽查年考核”方式进行,依据年度实施方案,每月下旬对生态护林员管护森林情况进行考核,但在管护合同到期时,其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在本月中旬进行。
第三十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护林员巡护上岗到位情况、巡山宣传、尽职履责情况、巡山实录等。
第三十五条 考核实行100分制。凡生态护林员坚持巡山护林,常年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管护职责,管护责任区内无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森林山火、病虫害及时上报,发现人畜践踏及时制止,巡山护林日志记录清楚等得满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扣分:
(一)巡山护林在岗情况、APP上线巡护情况、巡山日记填写情况(20分)。
(1)发现一次不在岗扣0.5分;(2)没有安装联动和即报系统APP的扣1分;(3)没有上线巡护的扣0.5分;(4)巡山到岗每月达不到法定工作天数扣1分(因恶劣自然气候条件确实不能开展巡山护林除外);(5)没填巡山日记扣1分;(6)记录不完整、不清楚、弄虚作假扣0.5分。
(二)积极宣传森林法律法规、政策情况(10分)。没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扣1分;宣传不到位的扣0.5分。
(三)林政资源管理情况(30分)。
(1)发现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违法行为和牲畜践踏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不消除、不上报一次扣1分;(2)发生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违法行为和牲畜践踏等违规行为扣 0.5 分。
(四)森林防火情况(30分)。
(1) 林区违章用火、火灾隐患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不消除、不上报一次扣1分;(2)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一次扣2分。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10分)。
(1)发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不消除、不上报一次扣1分;(2)发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一次扣0.5分。
第三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劳务费发放应当与考评结果挂钩。考评合格的,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动报酬。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评为考核合格,足额计发管护报酬;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的按比例扣减管护报酬;得分在80分以下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生态护林员资格或辞退。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
(二)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按要求上报森林火情或核实热点,不制止违规用火行为,酿成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
(四)生态护林员本人或其家属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
(五)防火期内每月超过3次(含)未在岗的;
(六)管护责任区内出现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
(七)巡山护林无故不到岗位累计时间超过30 天;
(八)居住地搬迁远离巡护责任区或脱岗在外,本人无法巡护责任的;
(九)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合同到期综合考评达不到生态护林员要求的;
(十一)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巡护责任的。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由政府办理解聘手续并书面通知本人,村民委员会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发布解聘公告,并按程序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每月考核结果上报政府,政府将按照各村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由镇基层林业站上报县林业局兑现管护劳务报酬。
第三十九条 鼓励各村对认真履行管护责任、管护效果好的生态护林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考核不合格生态护林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因病死亡及主动辞职的生态护林员退出后,对空缺岗位及时调整并重新选聘。
第四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照选聘程序及时补聘;也可以重新划定巡护范围,将减员结余的补助资金用于提高在岗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
第四十二条 在生态护林员选聘中,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选聘的生态护林员不能履职情形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生态护林员履职尽责不到位导致发生人为森林火灾,或由生态护林员直接引发森林火灾的,应当倒查责任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第四十四条 镇村两级建立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档案,对选聘、培训、考核、劳务报酬兑付等规范存档,纸质与电子档并行,对动态变化情况应及时更新上报。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