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失信行为界定
来源: 宣汉县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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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股室,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公租房保障家庭: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县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准入、分配、管理、退出工作,引导保障家庭诚信履约,保证保障资源公平善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3号)、《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达市住建发〔2022〕164号)等相关规定,以下行为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承租人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租赁期满拒不腾退的;

八、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拒不腾退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拒不腾退的;

十、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

十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的。

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公租房保障家庭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认定、记录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履行相关程序后,逐级上报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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