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租赁补贴范围为《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宣府办〔2020〕70 号,以下简称《细则》)明确的城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七大类保障对象中,无房源进行实物配租的轮候期内保障对象和自愿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
准入条件为符合《细则》对应类别规定条件,并按程序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轮候、租赁补贴资格。其中,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其他类型保障对象,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的保障对象,应将审核合格的租赁补贴名单及时报送至宣汉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
原则上租赁补贴对象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结合我县公租房房源面积,1 人户保障家庭租赁补贴面积为 20 平方米,2 人户保障家庭租赁补贴面积为 40 平方米,3 人户及以上保障家庭租赁补贴面积为 60 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租赁补贴累计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按期满时对应类别重新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或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与我县公租房现行租金标准挂钩,并结合原租赁补贴标准,进行差异化分档补贴,其中,保障对象中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按 5 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他保障对象每月按 3 元/平方米进行补贴。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自行在城区租赁住房,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提交县住保办审核、备案。
审核通过后,县住保办与租赁补贴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及时将租赁补贴对象、租赁房屋纳入“两清单”管理,定期发放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