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承租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县住保办、县级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及社区的定期年度审核和不定期巡查排查,接受社会的监督。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出承租公租房:
(一)承租过程中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不在本县务工、调出本县工作的;
(三)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
(四)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承租公租房的其中一方;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3个月以上的;
(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承租公租房的;
(七)在公租房内或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经县住保办、街道(乡镇)及社区警告后拒不整改的;
(八)擅自将承租的公租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租房3个月以上的;
(十)擅自对承租的公租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十一)改变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十二)故意损坏承租的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十三)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承租人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造成损失的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后,腾退承租的公租房。承租人有本条(一)至(五)情形之一的,确无其他住所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因无其他住房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或拒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出租人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或者其他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和公租房申报收费代办等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