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来源:宣汉县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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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街道(乡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等公租房申请受理、初审、复审主体应成立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并按如下程序审核:

一、初审。社区受理的,应将受理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统一造册,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确定初步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统一到县民政局、辖区派出所、县发改局、县市监督管理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法院分别查询申请人婚姻和收入状况、户籍及家庭成员关系、享受房改房和集资建房、经商办企业、征地拆迁、失信和服刑等方面的信息。各相关单位依据查询、审核、认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社区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反映或反映不属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复审机构;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期间有反映且反映属实、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签署初审不合格意见的,退回申请人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用人单位受理的,参照上述程序初审。

二、复审。社区受理、初审的,复审机构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受理、初审的,复审机构为所属主管部门。复审机构收到社区、用人单位上报的申请及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严格审核,将复审合格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反映或反映不属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住保办综合审查;复审不合格或公示期间有反映且反映属实、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签署复审不合格意见,退回申请人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用人单位即为复审机构或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承担复审职责。

三、综合审查。县住保办收到复审合格的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开展综合信息查询和复审意见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反映或反映不属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综合审查合格意见,登记汇总并向申请人核发《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抽号通知单》,申请人即取得公租房抽号选房资格。综合审查不合格或公示期间有反映且反映属实、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签署综合审查不合格意见,并告知原因。

县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也可依法自行制定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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