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宣汉县税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宣汉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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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政府
规章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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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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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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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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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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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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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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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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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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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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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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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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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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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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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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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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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丢失、擅自损毁发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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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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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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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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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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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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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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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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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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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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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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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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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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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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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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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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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绝缴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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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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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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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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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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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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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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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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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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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冻结存款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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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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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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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加处罚款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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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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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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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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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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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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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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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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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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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特别纳税调整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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