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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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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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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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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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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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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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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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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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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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含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烟用烟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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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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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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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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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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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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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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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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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网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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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向未成年人售烟(电子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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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电子烟)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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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涉案物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保存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30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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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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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存储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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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未亮证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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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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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款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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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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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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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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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或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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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经检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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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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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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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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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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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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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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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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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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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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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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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并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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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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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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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 | 宣汉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