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规〔2024〕1号
为加强宣汉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犬只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疾病,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限养区范围
限养区范围包含东乡街道龙岗社区,育才社区,津碧社区,花园社区,文昌社区,湖山社区,南岸社区1、2、3、4、5、9、10小组,城南社区2、3、4小组;蒲江街道石岭社区,周桥社区,宝石社区,华融社区,永安社区1、2小组、城西社区5、6、7小组。
二、限养区管理
(一)禁止在限养区范围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等区域养犬;
(二)限养区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动物防疫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三)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饲养人饲养的犬只出生的幼崽,只能饲养30天),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四)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犬只四肢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体重在40公斤的大型犬和体重超过40公斤以上的巨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巨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三、限养区饲养犬只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携带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未携带者可通过手机出示相关依据),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犬只应当佩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餐饮场所、车站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公园等公共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只能乘坐后排且不能组合其他乘客,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包括“流浪犬”)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制度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含动物爱护自发群体)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或者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协助进行检测和无害处理,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五、犬只无害化处理
患有狂犬病、疑似患有狂犬病及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巨型犬和无主饲养的“流浪犬”,由县公安局会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东乡街道办、蒲江街道办等单位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养犬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者非法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县公安局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公共场所无主饲养的犬只(俗称“流浪犬”),由县公安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蒲江街道办、东乡街道办等单位处置后,移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犬只进行防疫检测后交由犬只爱心群体圈养。
(二)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办证,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到位;
(三)饲养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犬只饲养人和动物诊疗机构等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责任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投诉及咨询电话
县公安局举报投诉电话:0818—110;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投诉电话:0818—5205432;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咨询电话:0818—5202371;
本通告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