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我县农业机械化全面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14号)、《达州市农业农村局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农〔2024〕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县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走好“适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天府良机”,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四川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提高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40%。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全县37个乡镇(街道)。
(二)资金规模。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2024—2026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
四、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四川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2大类41个小类101个品目(详见《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在农业农村部门网上专栏查询),机具种类范围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按上级文件政策最新规定执行。
(二)农机创新机具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四川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范围(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点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补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范围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五、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数量。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尽可能扩大受益,减少矛盾冲突,以确定我县每个购机者当年购买补贴机具数量一般不超过6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购买补贴机具数量一般不超过40台套。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四川省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四川省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的,乡镇(街道)应第一时间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同时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将情况逐级上报。
六、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法定支出责任,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七、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二)补贴资金申请及受理。购机者持购机正式发票、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在购机年度内向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向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补贴额在3000以上的向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提出补贴申请。若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开户行名称及企业账号。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查验原件,留存其复印件。申请补贴资金资料不齐
的不得受理,并当场向购机者作出说明。乡镇(街道)在受理申请后,录入申请信息,打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并在发票原件上盖“已受理”字样。购机者在《____年宣汉县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中签字或按手印。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乡镇(街道)逐项在相关表中签字并盖章。单台补贴额在3000元以上的机具,购机者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人机合影图片,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三)审验公示信息及核实。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机具,要先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购机者在所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应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名称)、地址、机具名称、机具型号、购买数量、销售价格、生产厂家、补贴额等,并将张榜公示的扫描件或其他能证明已公示的资料上传到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存档。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入户核查,核实时做到“见人、见机”,核实内容包括购机者是否与补贴资金申请人一致,机具上生产企业、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动力编号等信息是否与系统信息一致,机具经核查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在《____年宣汉县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上逐项填写并签字。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合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鼓励探索多种核验方法,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资源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指定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乡镇(街道)完成机具核实后,定期将《____年宣汉县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中的第一联、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等资料报送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留存归档,其余资料留在乡镇(街道)存档并妥善保管,5年内备查。乡镇(街道)落实具体负责人,确定联系方式,定期将农机购置补贴资料上报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
(四)补贴资金的兑付。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局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约登记申请,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八、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职责。县农业农村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负责本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对购机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购机补贴异常情况监督和违规行为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督促违规农机产销企业整改;开展补贴实施情况调查和总结等。负责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各环节操作、指导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乡镇(街道)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等。
(二)县财政局职责。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为实施单位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确保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常开展。
(三)乡镇(街道)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廉政责任制。严格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做好政策宣传并落实,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进行受益人资料审查,录入购机者基本信息,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负责购机者购机情况公示;按规定对辖区内补贴机具进行实地核实;按照规定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及上报工作;完成报账资料及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档案管理。
九、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调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认真落实县级及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四川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职能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公告等多种宣传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业农村局重点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3),在宣汉县政府门户网站、宣汉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上对外公布(http://202.61.89.161:13096/xuanhanxian),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农业农村局咨询和投诉电话:0818-5538123
县财政局咨询和投诉电话:0818-5202510
十、总结报送
每年11月25日前,乡镇(街道)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1.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____年宣汉县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
3.____年宣汉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附件1
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2大类41个小类10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设备机械
2.1.1育秧(苗)播种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撒(抛)肥机
2.5.2侧深施肥装置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灌溉机械
4.1微灌设备
4.1.1微喷灌设备
4.1.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脱粒机
5.1.3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玉米收获机械
5.1.5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花生收获机
5.2.2油菜籽收获机
5.2.3大豆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
5.3.1叶类采收机
5.3.2果类收获机
5.3.3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粹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繁育设备
10.2.1孵化机
10.3饲料设备
10.3.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1.1.2散装乳冷藏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5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投饲机械
13.1.1投(饲)饵机
13.2水质调控设备
13.2.1增氧机
13.2.2水质调空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2碾米机
15.1.3粮食色选机
15.1.4磨浆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菜籽干燥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 果蔬分级机
16.1.2 果蔬清选机
16.1.3 水果打蜡机
16.1.4 果蔬干燥机
16.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 茶叶杀青机
16.2.2 茶叶揉捻机
16.2.3 茶叶理调机
16.2.4 茶叶炒(烘)干机
16.2.5 茶叶清选机
16.2.6 茶叶色选机
16.2.7 茶叶运输机
17.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麻类初加工机械
17.1.1剥(刮)麻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拖拉机
18.1.1轮式拖拉机
18.1.2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农用运输机械
19.1.1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农用水泵
20.1.1潜水电泵
20.1.2地面泵(机组)
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1加温设备
21.1.2湿帘降温设备
2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2.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2.1.1平地机
附件2
____年宣汉县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
基本情况 | 购机者姓名 (或组织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购机者或法人代表) | 第一联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留存第二联乡镇农技服务站留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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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机具核实情况 | 机具品目 | 机具名称、型号 | 购机 数量 | 代理网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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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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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补贴(元) | 销售价格(元) | 出厂编号 | 动力编号 | |||||
单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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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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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意 见 |
核实人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购机者签字(按手印):
备注:此表一式二联,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乡镇农技服务站各存一联
附件3
____年宣汉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 |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 品目 | 生产 厂家 | 产品 名称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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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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