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对宣汉某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台、罚没2160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宣汉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9台,其中型号为TDR3165Z的电动自行车1台,其电池仓内放置有5块电池(12V/每块,共计60V)。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从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13台,为增加电动自行车的动力,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当事人将其中5台电动自行车加装1块电池后出售,售出4台(已责令当事人公告召回),销售价2490元/台。
按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当事人销售电压大于48V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