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行政处罚案件汇总台账( 7-9月) | ||||||
编号 | 行政机关 | 案件名称 | 基本案情 | 处罚时间 | 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1 | 宣汉县应急管理局 | 宣汉县金宏加油站摩托车加油区未安装人体释放静电装置行政处罚案 | 2024 年 7 月 3 日,宣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宣汉县金宏加油站开展计划内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摩托车定点加油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安装人体释放静电装置,未提示驾驶员消除人体静电),及时发现并消除该安全隐患。初步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检查图片1 张。 | 2024.7.17 | 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2 | 宣汉县应急管理局 | 宣汉瑞思博雅酒店有限公司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张兵无证作业案 | 7月19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十四督查组在宣汉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发现宜必思酒店(宣汉瑞思博雅酒店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违法行为,具体为:该酒店任职电工张兵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无张兵电工特种作业证相关登记信息,故张兵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通过此次上级督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完成隐患整改。 | 2024.8.12 | 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3 | 宣汉县应急管理局 | 四川智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县土黄镇“7.2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案 | 2024年4月26日,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来群众举报,反映2023 年 7 月 23 日 22 时许,宣汉县土黄镇桅杆岭村一组(小地名:溪漆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其中1人于2023年7月24日在宣汉县土黄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81 万元。2024 年 5 月 13 日,达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由达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宣汉县土黄‘2023.7.2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进行调查。经查:1、四川智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新入岗的从业人员没有进行教育培训,未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事项,聘用无资质驾驶人员驾驶不合格车辆运输渣土;2、四川智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佐利,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3、四川智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龙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人、车、路、环等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认真履职尽责;4、四川智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管理人员焦国朋,作为该项目车辆管理人员,事故车辆驾驶员未取得货车驾驶资格且驾驶不合格运输车辆,车辆无任何保养记录等,其未认真履职尽责进行规范管理。按照《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宣汉县土黄镇“2023.7.2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达市应急发〔2024〕50 号),宣汉县应急管理局对四川智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涉事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 2024.8.14 | 1.(四川智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元罚款 2.(法定代表人:王佐利)处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零捌拾元罚款 3.(现场负责人:杨龙城)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玖拾贰元罚款 4.(现场管理员:焦国朋)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贰拾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