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贯彻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3〕7号)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试行)》(达市自然资规〔2023〕165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部分工程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项目:实行投资备案管理,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和小型标准化工程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以及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建筑工程和小型服务设施等。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特殊建设工程除外):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使用性质、不发生重大结构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包括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小区管网改造、内部装饰装修等。
涉及化学或生物实验室、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洪患区、永久保护生态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除外。
以下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原法定审批程序办理:
1.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
二、承诺事项
告知承诺事项原则上适用于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服务)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分为两类,分别为可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可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要件承诺)的审批事项。可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填报该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及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所申请的事项作出承诺后,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于规定的审批时限内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可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是指建设单位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通过提交提出告知承诺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并填报告知承诺书,对个别可在承诺期内补充提交的申报材料作出承诺,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各职能股室(单位)结合审批实际,选择其中1类制定告知承诺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实现告知承诺。
三、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各职能股室(单位)引导项目业主按照公布的告知承诺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承诺书格式,自主决定是否提出办理申请,自愿就相关事项向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提交由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承诺书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承诺及证明材料,实现项目统一受理、全程留痕、实时监管。
(二)审查决定。各职能股室(单位)收到项目业主提出的承诺申请后,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办理承诺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办理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审查企业信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三)跟踪履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项目业主承诺的时限、内容、标准等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或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定监管规定的,由有关监管机构依法督促项目业主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将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记入诚信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该单位(企业)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时,项目审批已流转至下一环节的,应在撤销决定当日告知下一环节行政审批部门,中止审批行为;下一环节已完成审批的,亦应据此予以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
(四)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有关职能股室(单位)要参与并对前期项目业主承诺兑现情况进行复核,核验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承诺事项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出具法定验收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改革措施
(一)执行豁免办理。参照《达州市市级事权规划事项决策程序的实施细则》,制定县级规划事项分类、分层、分级审查程序,明确豁免办理规划选址、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清单,全面提升办事质效。
(二)推行合并办理。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采取“提前介入、平行推进、相互衔接、及时转换”的办法,同步推进相关事项办理。积极推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规划条件及红线图合并办理;推广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合并办理;探索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设计方案审查合并办理。
(三)内部并联审批。制定《建设项目规划工作协同的实施方案》,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许可、规划方案审查等事项,不分先后,并行推进。明确各类协同事项的分类,明确事项的牵头股室、协同股室和协同事项的详细办理流程。需多个股室协同的,可通过二合一或三合一的方式,一次性同步推进。
(四)外部联动审批。充分发挥规土委办统筹作用,认真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将人防、安防、市政管网、无障碍等内容同步纳入专家评审会,进行部门并联“一次审查,一次告知,一次办结”,避免同一事项重复审查和多部门协调。
(五)施行容缺办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经报请县委领导同意,推出县域内重点项目可凭用地预审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极大解决因土地指标保障问题带来的规划手续办理滞后问题,全力推进县级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有力促成后续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工作开展,项目审批至少提速2个月以上,审批效率再次提高。
(六)改进监管方式。加强对在我县开展工程规划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编制文本的管理,规范设计人员的从业行为,严格执行上级文件及相关政策,保障项目效率革命高质量推进。
附件1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docx附件2.1 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docx附件2.2 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docx
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