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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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规2024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宣汉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宣汉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和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区,是指《宣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表以下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以下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以及独立开发建设无地面建筑的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及用途、面积的认定以县自然资源局确认为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等情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县城区范围内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权供给和登记工作。

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防动员事务中心、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类(结建式或单建式)、使用性质(公共工程或商业开发)、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开发深度及分层坐标、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公建配套要求等规划设计条件。

第六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由县政府批准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一并供给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

(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不属于本条(二)项所列土地用途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国防、人防、防灾的,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用于其他用途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土地划拨价款。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业用途的,其地下第一层(由地表向下计算为第一层、第二层,以此类推)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20%收取;用于住宅、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15%收取;用于地下停车场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10%收取;用于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的,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5%收取;用于社区用房、设备用房、架空层(设计不利用的)、公用的通道、走廊、消防水池、二次供水设备等用于公益目的的地下空间,不补缴地价款。地下第二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下第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第三层及以下各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下第二层的标准减半收取。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单建式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或起始价。

第八条  对已批准出让(或划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九条  因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十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一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致;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但不得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按照确定的土地用途类别依法分别确定。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根据土地出让面积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土地权利记载时应注明“地下空间”,并附注具体用途。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应遵循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乡镇场镇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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