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等问题整治工作的公告
来源: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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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等问题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我县公(廉)租房后期管理,构建更加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现将重点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正常优惠、限定保障对象、建设标准、租赁标准的保障性住房,产权性质为国有资产主要保障符合条件的城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群体承租人承租期间可以按规定使用所承租公(廉)租房转租、转借出售。

二、产中介经纪机构门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个人不得发布和代理代办公(廉)租房转租、转借出售信息业务否则经查实,产中介经纪机构门店),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四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另处经纪人员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经济责任

三、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出售所承租租房依法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公(廉)租房承租资格,记入公房管理档案,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房源,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另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自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廉)租房;造成所承租房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公(廉)租房实施常态申请、动态管理。城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可按照《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范围、条件、程序,提交相应资料申请公(廉)租房或租赁补贴,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凡声称代申代办租房并收取钱财的行为均涉嫌诈骗切勿上当受骗、财产受损。

公(廉)租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使用所承租房源,不得违规装饰装修、故意损坏内外结构、改变房屋用途,接受并配合县住保办不定期动态排查或年度审查;承租公(廉)租房或纳入租赁补贴期间,已获得自有住房、收入或资产超过规定标准、迁出(调离或返乡)工作(务工)地的,应当主动报告并及时退出所承租公(廉)租房或租赁补贴户主死亡或原共同申请成员发生变化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继续承租或享受租赁补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住保办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新办理承租手续、变更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房源

承租人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缴纳公(廉)租房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义务。拒缴房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或物业费3个月以上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记入房管理档案,逾期仍不缴纳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房源拒不退回公(廉)租房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公(廉)租房管理工作,如发现转租、转借出售公(廉)租房代理代此类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可来电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818—52276610818—5223549),或直接到县住保办反映。

特此公告

  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7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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