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宣汉县城区智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解读说明
宣发改价格〔2024〕23号
宣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掌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你们报来《关于申报县城区智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宣国资司〔2023〕64号)收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8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1号)精神,严格履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程序,报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县城区智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收费方式
采取计次计时计费方式收费。
二、计费时段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计费时段7:00(含)至21:00,公共停车场计费时段0:00至24:00为一个计费周期。
三、机动车车型划分
小型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
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和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
四、收费区域划分
(一)一类区域:原榨油厂办公楼路口—解放中路—北街—滨湖路—石岭大道—检察院路口—百节溪路—滨河路以内区域。
(二)二类区域: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五、收费标准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设置,只能停放小型车。一类区域:首1小时内(含1小时)4元,首1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二类区域:首1小时内(含1小时)3元,首1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
(二)公共停车场。
一类区域:
室内公共停车场,小型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5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包月价250元。摩托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2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6元,包月价60元。
室外公共停车场,小型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4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4元,包月价220元。摩托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2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5元,包月价50元。
二类区域:
室内公共停车场,小型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3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2元,包月价150元;摩托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1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5元,包月价50元。
室外公共停车场,小型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3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1元,包月价130元;中型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5元,首3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6元,包月价350元;大型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6元,首3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包月价400元;摩托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1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4元,包月价40元。
六、减免规定
1.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邮政车(快递车)、市政设施管护车、殡仪服务车等特种车辆及制式执法车辆免费。
2.在一类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同一停车位停放15分钟(含15分钟)和在二类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同一停车位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分别超过15分钟、30分钟后从始停计时按标计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1:00(含)至次日7:00均免费。
3.在公共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巡游出租汽车停放免费。
4.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0〕16号)“全省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的规定,即:对持有新能源牌照的机动车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2小时)予以免费,超过2小时后的计时按标准减半计收。
5.城市共同配送车及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45分钟内免费。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5的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免费。
7.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机动车辆。
七、收费管理规定
(一)严格收费管理。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执行,严禁通过降低服务标准等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规定,在停放路段(停车场)的醒目位置上对外公开,严禁利用标价实施价格欺诈行为;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应当向缴费者出具合法凭据,依法纳税。
(二)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停车设施经营者若出现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推送至宣汉县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八、附则
(一)属政府定价的县城区其他停车收费标准可参照此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以县政府批复为准。
(二)本批复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县城区智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式样)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3日
附件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价目牌
收费依据:宣 〔2024〕 号 收费单位:
收费时段: 车位数量: 服务电话:
车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区域 | 起价标准 | 起价后标准 | 全天限价 (24小时) | 包月价 (元/辆 f 月) | ||
小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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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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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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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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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减免规定:在一类区同一停车位停放15分钟(含15分钟)和在二类区同一停车位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分别超过15分钟、30分钟后从始停计时按标计收;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邮政车(快递车)、市政设施管护车、殡仪服务车等特种车辆及制式执法车辆免费;各类公共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巡游出租汽车免费;持有新能源牌照的机动车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2小时)免费,超过2小时后的计时按标准减半计收;城市共同配送车及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45分钟内免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5的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免费;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