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汉县某洗涤用品经营部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6月15日,宣汉县某洗涤用品经营部从某日化批发商处以135元/箱的价格购进诗丹悦萝幻芭黎洗发露、诗丹悦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各2箱(6瓶/箱)。同年6月16日,当事人以189元/箱的价格将上述商品全部配送给了宣汉某酒店,获货款756元。涉案两种商品瓶身标注的“生产许可证:XK16-1081807”与现行标准不一致,无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编号,当事人亦不能提供产品的备案文件,同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均未查询到涉案洗发露、沐浴露的备案信息。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零售的涉案化妆品的货值仅为756元,数额较小,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其又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参照《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6元、罚款3000元的减轻处罚决定。
二、宣汉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11月16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院全科医学科急救室发现“旭东”一次性使用胃管、“恒日”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事连”一次性使用引流袋产品各1袋均已失效;另在该院胃镜检查室发现1台“肯格王”内镜清洗设备,已超过使用期限。
经查证,“旭东”一次性使用胃管、恒日”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事连”一次性使用引流袋各1袋货值26.2元,因当事人工作人员变动,且电脑系统进行了更换,不能提供过期后的使用记录。“肯格王”内镜清洗设备是该院2017年8月18日购进,购进总价17.6万元,2017年12月7日安装使用,在病人做胃镜检查前,需要用该清洗设备对胃镜进行清洗。该设备超过使用期限后,该院共计做胃镜检测121人次,单价89元/人次,共收取检测费10769元。本案货值金额总计176026.2元,违法所得10769元。
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结合当事人为公益事业单位,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且负债较大,系初次违法,同时该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执法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改正等情节,参照《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10769元;3、罚款17602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