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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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府办〔2024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宣汉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8日     


宣汉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整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着力消除不安全用气环境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42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按照“省上统筹、市级牵总、县级具体实施”的原则,有序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

全县乡镇(街道)燃气管网〔含LNG(液化天然气)瓶组管道供气〕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场所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含LNG瓶组管道供气)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三、工作内容

(一)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研究制定本辖区工作实施方案,动员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加快开展“三类场所”的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用户清单及新增用气、用电需求量,于2024311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和摸排情况报宣汉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县住建局403室)。

(二)分类分步有序推进。2024218日至311日,完成动员部署、入户宣传、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台账,完成改造前期手续。2024312日至525日,攻坚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20246月底前,查漏补缺,评估验收改造成效,基本完成改造工作。

(三)加快实施改造工作。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做好燃气、电力管线配套建设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燃气、供电企业要切实做好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缩短改造时限。签订改造合同后,改造企业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

(四)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基本要求,督促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改造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五)全面加强价费监管。加强抽查检查,督促燃气、供电改造施工单位规范收取安装工程费用,不得将建筑区划红线外投资转嫁给用户,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验收费、开户费、扩容费等已明令禁止的费用,不得违背市场行情高估冒算改造费用。

四、资金筹措

燃气、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鼓励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和鉴定检测费、实行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瓶改管”用户使用独立式报警装置的小型场所安装成本价(含主体管道、商业报警器、电磁切断阀、设计监理费)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加长管道、增加探测器等材料费、安装费据实核算。即日起至2024630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燃气、电力供应企业提交“瓶改管”或“瓶改电”申请并获得受理的用户,用户承担燃气改造建设费用15%,企业承担35%,政府奖补50%(省、市、县三级财政);2024630日后实施的“瓶改管”“瓶改电”不享受企业优惠和政府奖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瓶改管”“瓶改电”的实施主体,迅速组织动员,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组织推进,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以及“三管三必须”要求,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措施配套。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对“瓶改管”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鼓励各上游气源供应企业将“瓶改管”当年新增用气量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合同气量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三)强化督办问责。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由县政府督查室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强化监督执法。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严查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开设餐饮等不得在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对弄虚作假、虚报价格及申请材料的燃气企业(个人)依法查处。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行“瓶改管”“瓶改电”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三类场所”用户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推广示范应用成功经验,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应对,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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