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市监处罚〔2024〕94号)
来源: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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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汉县柏树镇月潭村卫生站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县柏树镇月潭村卫生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11722015423

法定代表人:周**;

联系电话:153*****798;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一般医疗服务);

经营场所:宣汉县柏树镇月潭村***。

 

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宣汉县柏树镇月潭村卫生站周**、李**卫生室检查时发现开放式药架、药柜内陈列待售(待用)的下列药品已超过有效期:1、“月季城”尼群地平片(规格:10mg*100片/瓶,生产厂家:石家庄康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2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瓶整加79片(共779片);2、“蜀中”双氯芬酸钠肠溶片(规格:25mg/片,生产厂家: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6月3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2片;3、“云鹏”硫酸沙丁胺醇片(规格:2mg/片,生产厂家: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2月22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21日)99片;4、“瑞田”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规格:10mg*15支装/盒,生产厂家:黑龙江中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8月31日,有效期至2023年8月30日)4支(其他11支已零售);5、“红古豆”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规格:1粒/板/盒,生产厂家:成都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7月,有效期至2023年6月)2盒;6、“江中”博洛克蚓激酶肠溶胶囊(规格:12粒/板/盒,生产厂家: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7月13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6盒;7、“恒帝”龙泽熊胆胶囊(规格:10粒/板*3板/盒,生产厂家:吉林省密之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3日,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板(20粒)。以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在检查时陈列在药架、药柜内待售(待用),未做过期等特殊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于2023年11月30日报县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宣汉县柏树镇月潭村卫生站于2021年6月3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11722015423),法定代表人:周**,主要负责人:周**,地址:宣汉县柏树镇月潭村,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一般医疗服务),有效期限自2021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2日。周**于2007年12月26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于2008年6月19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宣汉县柏树镇月潭村卫生站。李**于2006年12月8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于2007年8月31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010年8月10日执业地点变更为宣汉县柏树镇月潭村卫生站。周**和李**都属宣汉县柏树镇月潭村卫生站的医生。

该卫生站的1、“月季城”尼群地平片是2022年下半年购进,是由达州天泰医药公司送货上门,购进数量8瓶(每瓶是100片),购进单价1.7元/瓶(0.17元/片),购进金额:13.6元,销售单价按瓶是2元/瓶,按片销售是0.02元/片,已销售21片,销售金额:0.42元,剩余7瓶整和79片(共计779片)超过有效期(货值15.58元);2、“蜀中”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是2022年下半年购进,由达州市科贸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送货上门,购进数量12瓶(每瓶24片),购进单价1元/瓶(0.042元/片),购进金额:12元,销售单价按瓶是1.2元/瓶,按片销售是0.05元/片,已销售96片,销售金额:4.8元,剩余192片超过有效期(货值9.6元);3、“云鹏”硫酸沙丁胺醇片是2021年下半年购进,由达州市科贸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送货上门,购进数量1瓶(每瓶100片),购进单价8元/瓶(0.08元/片),购进金额:8元,销售单价按瓶是10元/瓶,按片销售是0.1元/片,已销售1片,销售金额:0.1元,剩余99片超过有效期(货值9.9元);4、“瑞田”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是2022年12月购进,是在成都粤通医药平台上购买,通过顺丰邮寄送货上门,购进数量5盒(每盒是15支),购进单价6.5元/盒(0.43元/支),购进金额:32.5元,销售单价按盒是9元/盒,按支销售是0.6元/支,已销售71支,销售金额:42.6元,剩余4支超过有效期(货值2.4元);5、“红古豆”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是2022年7月购进,由达州天泰医药公司送货上门,购进数量2盒(每盒1粒),购进单价0.3元/盒(0.3元/粒),购进金额:0.6元,销售单价是0.5元/盒(0.5元/粒),购进回来后一直未销售出去,剩余2盒超过有效期(货值1元);6、“江中”博洛克蚓激酶肠溶胶囊是2022年12月购进,由达州仁福详医药有限公司货上门,购进数量10盒(每盒12粒),购进单价17.6元/盒(1.47元/粒),购进金额:176元,销售单价按盒是20元/盒,不拆零,已销售4盒,销售金额:80元,剩余6盒超过有效期(货值120元); 7、“恒帝”龙泽熊胆胶囊是2022年7月购进的,在成都粤通医药平台上购买,通过顺丰邮寄送货上门,购进数量3盒(每盒30粒),购进单价5元/盒(0.17元/粒),购进金额:15元,销售单价按盒是7元/盒(0.23元/粒),已销售70粒,销售金额:16.1元,剩余20粒超过有效期(货值4.6元)。以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共计163.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使用)记录,无法查明具体销售时间,在销售(使用)时是否过期当事人不清楚,无法追溯,无法查明每种药品在过期前和过期后的销售(使用)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六张,医师资格证书五张,证明了当事人主体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的事实;

证据五:行政强制决定书两份,扣押物品清单两份,照片六张证明药品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案件性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24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罚告〔2024〕7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依据及意见: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较小,参照《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初次违法的;(九)……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 元以下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月季城”尼群地平片779片,“蜀中”双氯芬酸钠肠溶片192片,“云鹏”硫酸沙丁胺醇片99片,“瑞田”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4支,“红古豆”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2盒,“江中”博洛克蚓激酶肠溶胶囊6盒,“恒帝”龙泽熊胆胶囊20粒;

2、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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