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审批文件〔2024〕8号
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贯彻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3〕7号)、《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试行)的通知》(达市住建发〔2023〕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决定对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以下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原法定审批程序办理:
1.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有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
二、项目类型
(一)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项目:实行投资备案管理,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和小型标准化工程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以及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建筑工程和小型服务设施等。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特殊建设工程除外):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使用性质、不发生重大结构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包括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小区管网改造、装饰装修等。
涉及化学或生物实验室、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洪患区、永久保护生态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除外。
三、承诺事项
告知承诺事项原则上适用于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服务)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分为两类,分别为可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可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要件承诺)的审批事项
可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填报该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及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所申请的事项作出承诺后,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于规定的审批时限内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可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是指建设单位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通过提交提出告知承诺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并填报告知承诺书,对个别可在承诺期内补充提交的申报材料作出承诺,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四、改革措施
(一)试行承诺即开工。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项目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确定施工单位后,即可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场地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实行材料告知承诺),按照告知承诺管理直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精简施工许可前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不作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企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并提供联合审查合格书,同时承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告知承诺制管理直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调整许可范畴。工程投资额100万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优化人防办理。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
(五)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办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六)推行“一网通办”。实行“一窗进出,并联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原则上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全流程在线办理。
(七)优化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在政务大厅设立水电气通信联动报装综合窗口,建立水、电、气等市政公用服务接入一站式工作机制,推行联合报装。
(八)推行联办模式。实行联合一次性告知,推行全流程帮办代办,为企业免费提供全程指导、现场协调、持续跟踪、及时督办的“零距离”服务。
附件:1.宣汉县行政审批局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2.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
3.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4日
附件1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
审批事项 | 项目类型 | 备注 | ||
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项目 | 带方案出让土地和小型标准化工程项目 |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 |
| ||
1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要件承诺(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选址意见书实行材料告知承诺书) | 要件承诺(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选址意见书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选址意见书实行材料告知承诺书) | 承诺事项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
2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要件承诺(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古树名木类不实行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古树名木类不实行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古树名木类不实行告知承诺 | 承诺事项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
3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要件承诺(对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实行告知承诺) | 1.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不实行告知承诺;2.小型标准化工程项目实行要件承诺(对工程勘察文件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不实行告知承诺 |
|
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要件承诺(对场地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对场地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对场地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要件承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公示情况、省级水保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签署的技术审查意见实行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公示情况、省级水保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签署的技术审查意见实行告知承诺) |
| 占地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m以上5万m以下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 |
6 | 占用农用灌溉、灌排工程审批 | 要件承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审批申请人证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审批申请人证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审批申请人证明、《实施方案报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实行材料告知承诺) | 实行承诺的要件在开工前补齐 |
7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要件承诺(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实行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实行告知承诺) | 要件承诺(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实行告知承诺) |
|
8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事项承诺 | 事项承诺 | / |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 事项承诺(开工前完成审批) | /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并按规定在开工前在固定资产监管平台填报能耗表 |
10 | 涉路施工许可 | 要件承诺。(对公路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路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公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实行要件承诺) | 要件承诺。(对公路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路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公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实行要件承诺) | / | 实行要件承诺,在项目竣工完成前取得相应许可,并缴纳相应的道路占用补偿费用 |
1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 / | / |
|
12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 规划审批阶段 | / | / | / |
|
1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 | / | / | / |
|
14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阶段 | / | / | / |
|
15 | 建设项目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竣工验收 | / | / | / |
|
附件2
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告知书
〔xxxx 年〕第 x 号
行政审批机关 (告知人)
部门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申请人 (承诺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有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
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并接受查验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以供查验:
(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本行政审批机关。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应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至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适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将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以后的同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申请人承诺
根据有关要求,本申请人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确认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
5.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注: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3
实行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告知书
〔xxxx年〕第 x 号
行政审批机关 (告知人)
部门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申请人(承诺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有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材料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并接受查验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以供查验:
(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 一 ) 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材料
第 x 项 、 第 x 项 、 第 x 项 、 第 x 项 、 第 x 项
( 二 ) 申请人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料
第 x 项、第 x 项、第 x 项、第 x 项、第 x 项应当在 x年 x 月 x 日前一并提交。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本行政审批机关。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能够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不能立即作出决定的,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至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适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将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申请人承诺
根据有关要求,本申请人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确认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承诺期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有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5.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
6.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
7.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8.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注: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