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发〔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县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宣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汉县人民政府设立宣汉县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创新奖”)。县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科技创新成果奖。
第三条 县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坚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宣汉县人民政府设立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县科技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科技局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程监督科技创新奖励活动,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奖。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与授奖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宣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宣汉县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宣汉县科学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科研成就、重大学术成果,并得到业内同行高度认可的;
(二)在促进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授予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在宣汉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对宣汉经济社会具有重大贡献,且须具有无争议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八条 宣汉县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使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授予科技创新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需在宣汉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主要完成单位需在宣汉注册满一年或与宣汉相关单位合作,且须具有无争议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九条 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科技创新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原则上每届奖励总数不超过15项,其中一等奖每届授予项目不超过3项,二等奖每届授予项目不超过6项。
第三章 提名、评审、授予和监督
第十条 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实行提名制度,由下列单位提名: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三)中央、省、市驻宣单位;
(四)经县科技局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提名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评价结论给出提名意见,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由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制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已受理的提名人选和项目,按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拟授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由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 对相关拟授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产生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奖励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经审议后,奖励委员会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县科技创新奖由县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九条 县科技创新奖获奖者和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县科技创新奖获奖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夸大、虚假、模糊宣传。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县科技创新奖的提名或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县科技创新奖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创新奖励的,由县科技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创新奖励的,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奖,向参与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县科技局调查核实后,督促设奖机构予以退还,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立即终止评审工作,取消评审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县科技创新奖组织工作的有关人员,在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2012年1月17日宣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宣汉县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评选办法》(宣府发〔2012〕3号)和《宣汉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宣府发〔20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