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四川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9〕99号);宣汉县民政局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宣民发〔2020〕15号);宣汉县民政局、宣汉县公安局、宣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宣民发〔2021〕8号)。
二、申请条件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遗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免冠1寸照片2张;
3、儿童与父母关系证明: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或与父母户口在一起的户口簿,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也可提供由村(居)民委、乡镇及派出所三方签字盖章的关系证明;
4、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遗送(驱逐)出境以及死亡、失踪等相关证明材料;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6、儿童父母(健在的)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
四、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受理时间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窗口及受理地址
受理窗口:乡镇(街道)便民大厅民政窗口
受理地址: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宣汉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查验并作出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3.确认。县民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后作出确认,符合保障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4.终止。具有以下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年满18周岁的次月停止发放。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县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7)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九、服务咨询电话:0818-5538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