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宣市监处罚〔2023〕21号 | 宣汉天圣五金销售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 宣汉天圣五金 | 2022年10月25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宣汉县天圣五金经营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ZR-RVS2*1.5mm2)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聚氯乙烯绝缘(ZR-RVS2*1.5mm2)电线电缆“导体电阻”不符合JB/T8734.3-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为:ZXF-2200110)送达至宣汉县天圣五金,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1:没收扣押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3:处罚款4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5 | |
2 | 宣市监处罚〔2023〕90号 | 达州市海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达州市海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 | 2022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达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交办单,投诉1:宣汉县柳池工业区某公司食堂没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宣汉县柳池工业区某公司的食堂超市售卖香烟没有烟草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3日前往现场调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食堂是公司的员工食堂,通过承包协议承包给了达州市海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经营,2: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3:现场未发现销售香烟的情况。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没收违法所得4247.08元。2:处罚款10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7 | |
3 | 宣市监处罚〔2023〕88号 | 罗威(双河德威牙科诊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罗威(双河德威牙科诊所) | 2023年1月16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宣汉县普光镇双桥社区盘松路162号由罗威经营的双河德威牙科诊所进行了执法检查,你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1722MAC7A93U99”,检查中发现你店内摆放一台品名为:“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铭牌显示型号为CX-8900,生产编号为2209116,生产许可证:粤食药监械生产许可20061333,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72171086,生产厂家为佛山市创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购进票据以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为宣市监责改〔2023〕2号,责令其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3年2月9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摆放在你店的“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仍提供不了该产品的购进票据以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另在你店货柜下方发现一把“高速涡轮牙科手机”,该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注册证号均未标注,现场也无法提供该“高速涡轮牙科手机”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 1、罚款10000.0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第(十)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7 | |
4 | 宣市监处罚〔2023〕89号 | 达州君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池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达州君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池连锁店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7日对达州君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池连锁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你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722MA6851X05L,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川CB8181243;2:你药店正在营业,在其货架上发现其正在销售处方药,品名为:“地辛高片”,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6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4日,批号为123220103。根据你药店提供的购进票据显示一共购进了2盒,但库存只剩下了1盒。现场无法提供销售了的2盒地辛高片的处方单。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要求其于2023年1月20日前改正。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现场抽查了处方药“土霉素片”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25年8月,批号为220901,库存为5瓶,购进票据显示购进了10瓶,现场不能提供处方单。 | 1、罚款1000.00元。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分期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07 | |
5 | 宣市监处罚〔2023〕127号 | 达州君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土主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达州君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土主连锁店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2日对达州君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土主连锁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722MA64CX4B2Y,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川CB8181173;2:该药店正在营业,在其货架上发现其正在销售处方药,“善举牌”头孢拉定胶囊,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根据该药店提供的购进票据显示一共购进了20盒“善举牌”头孢拉定胶囊,但库存只剩下了18盒“善举牌”头孢拉定胶囊。现场无法提供销售了的2盒“善举牌”头孢拉定胶囊的处方单。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市监当罚〔2023〕11号),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给予了警告,要求其于2023年3月2日前改正。2023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现场抽查了处方药“蜀汉本草”牌护肝片,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2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库存为5瓶,购进票据显示购进了10瓶,现场不能提供处方单。 | 1、罚款1000.00元。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6 | |
6 | 宣市监处罚〔2023〕126号 | 宣汉县普光镇李平蛋糕店未明码标价案 | 宣汉县普光镇李平蛋糕店 | 2023年2月20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宣汉县普光镇三期安置房6号的宣汉县普光镇李平蛋糕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展台上摆放的“毛巾卷”和“草莓脆酥小贝”未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 1.处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6 | |
7 | 宣市监处罚〔2023〕22号 | 宣汉县双河镇乐佳生活广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宣汉县双河镇乐佳生活广场 | 2022年10月26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宣汉县双河镇乐佳生活广场经营的“银钢抽绳垃圾袋”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产品“厚度平均偏差”项不符合GB/T24454-2009《塑料垃圾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5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抽样编号为ZXF-2200111的检验报告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3、处罚款9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分期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5 | |
8 | 宣市监处罚〔2023〕159号 | 宣汉县双河镇程艳平价超市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宣汉县双河镇程艳平价超市 |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双河镇程艳平价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店冰柜中摆放有品名为“鑫乐雪”牌香草口味雪糕,无生产日期。 | 1:处罚款500.00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3 | |
9 | 宣市监处罚〔2023〕158号 | 李德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李德均 |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德均开设的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正摆放有品名为“优珍”牌蜜制桔子,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办理“三小食品”备案证。 | 1:警告。2:罚款500.00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3 | |
10 | 宣市监处罚〔2023〕160号 | 宣汉县普光镇双河王兵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宣汉县普光镇双河王兵副食店 |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普光镇双河王兵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正摆放有品名为“劲牌”中国劲酒,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办理“三小食品”备案证。 | 1:警告。2:罚款500.00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3 | |
11 | 宣市监处罚〔2023〕142号 | 四川彩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四川彩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四川彩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5日,使用每公斤9元的原材料聚乙烯20公斤生产了2000个购物袋,该塑料购物袋“厚度及偏差”项不符合GB/T 21661-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以0.2元每个的价格把该批次购物袋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为400元,消耗原材料金额180元,合计获利220元。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1、罚款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 | |
12 | 宣市监处罚〔2023〕144号 | 达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同康连锁店 销售劣药案 | 达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同康连锁店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2日检查达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同康连锁店时在该药店货架上发现的“硼酸冰片滴耳液”(国药准字H34022273)、规格为10ml/盒,数量3盒,生产日期2021年2月25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磷酸苯丙哌林胶囊”(国药准字H23021627)3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以上两个品种共计6盒超过有效期药品,且存在继续销售和使用的风险,该药店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为69元。。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硼酸冰片滴耳液”(国药准字H34022273)3盒,“磷酸苯丙哌林胶囊”(国药准字H23021627)3盒; 2、罚款30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 | |
13 | 宣市监处罚〔2023〕367号 | 宣汉县后河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 宣汉县后河建材有限公司 | 经查,宣汉后河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3月2日,生产了一批次烧结普通砖(国标),执行标准GB/T5101-2017, GB/T2542-2012,数量4万匹,准备以0.25元每匹的价格销售给周边农户建房用,货值金额10000元,截止2023年3月7日,该批次砖未售出。2023年3月3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宣汉县普光镇铜坎村5组由岳希信经营的宣汉后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厂区内发现有该厂生产的烧结普通砖(标砖),库存量为4万块,经现场随机抽查测量初步判定存在标砖尺寸不合标准情况。执法人员将该批随机抽查的烧结普通砖委托四川昕薇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测,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该批烧结普通砖(标砖)不合格。2023年3月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后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报告送达及执法检查,公司负责人唐红对编号XW(Z)2300022的烧结普通砖检测报告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启动预案,对该批次砖进行回炉重新生产。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8 | |
14 | 宣市监处罚〔2023〕6号 | 宣汉县桂花米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 以不合格大米冒充合格大米案 | 宣汉县桂花米业有限公司 | 经查明:2022年10月8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委托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达州明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蜀东”牌“丰盛香米”(宣汉县桂花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宣汉县方斗食品工业园区)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丰盛香米”“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2022年11月3日,我局接到移交案件后,于2022年11月9日,对位于宣汉县方斗食品工业园区的宣汉县桂花米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报告送达及执法检查,且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丰盛香米”。当事人未对检验报告(编号:No:S33C220673)提出异议,在决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在2022年8月29日批次生产1500公斤“蜀东”牌“丰盛香米”。该批次产品“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公司以2.4元每公斤价格购进稻谷,加工后以3.6元每公斤的价格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获销货款5400元,合计获利1800元整。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以不合格大米冒充合格大米。 | 1、罚款5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分期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113 | |
15 | 宣市监处罚〔2023〕20号 | 宣汉县普光镇两相欢果业店经营 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宣汉县普光镇两相欢果业店 | 经查明: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其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从业人员2名。根据《达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该店应认定为食品小经营店。2022年10月28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普光镇两相欢果业店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30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检验报告SX-N2205855和《宣汉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香蕉。根据现场检查、询问及抽样单信息,该店于2022年10月27日从达州好壹新农贸市场一门市购进了抽样批次香蕉一件(22斤),现已全部售出,购进价格为65元/件,销售价格3.5元/斤,货值金额77元,违法所得12元。购进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票据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该店未能履行进货查验相关义务。该店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5 | |
16 | 宣市监处罚〔2023〕368号 | 宣汉县普光镇林青副食店因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 宣汉县普光镇林青副食店 | 经查明:宣汉县普光镇林青副食店2022年12月从拼多多APP上以105元每件的价格购进了一件(24瓶)由河南多多味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RebBUII),净含量每瓶250ML,以6元每瓶的价格销售了20瓶,获利32.5元,剩余数量4瓶。该批次红牛红牛(RebBUII)维生素能量饮料的罐体包装,经与注册商标对比:(一)两者“两头牛图案”均为红色且图案一致、英文字母“Rab Bull”和“Red Bull”仅有其中一个字母不一样且字体颜色一致、中文汉字“红牛”均为深蓝色黑体;(二)两者包装上突出显示的“两头牛图案”“Rab Bull和Red Bull”“红牛”排版样式也几乎一致;(三)两者罐体包装整体外观形象高度相似,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很容易产生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2022年9月在同一供货商(沿街销货的货车)处以7.5元每瓶的价格购得由宁陵县龙翔露酒有限公司出品的中康劲酒(露酒),净含量125ML,数量12瓶,以10元每瓶销售了7瓶,获利17.5元,剩余数量5瓶;以28元每瓶的价格购得由大冶金牌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国勐酒,净含量520ML,数量6瓶,以45元每瓶的价格销售了3瓶,剩余3瓶,获利51元,上述中康劲酒(露酒)、中国勐酒经与注册商标对比,(一)中国劲酒字样的字体和颜色均为一样,只是“康”字取代“国”字、以“勐”取代“劲”字作为区别。(二)两者包装上排版样式也几乎一致;(三)两者瓶体包装整体外观形象高度相似,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很容易产生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留证。我局认定上述三款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该门市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在我局检查时认定上述产品涉嫌为侵权产品后,该店经营者主动联系刚刚购买过消费者进行了退款。 | 1、没收侵权商品;2、处罚款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8 | |
17 | 宣市监处罚〔2023〕141号 | 达州市七九塑料有限公司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达州市七九塑料有限公司 | 经查明:达州市七九塑料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5日,使用每公斤9元的原材料聚乙烯80公斤生产了10000个塑料购物袋,该塑料购物袋“厚度及偏差”项不符合GB/T21661-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以0.1元每个的价格把该批次购物袋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为1000元,消耗原材料金额720元,合计获利280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该购物袋已经使用完,已经无法召回。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1、处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分期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 | |
18 | 宣市监处罚〔2023〕143号 | 宣汉县双河镇孙强五金、家电门市因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 宣汉县双河镇孙强五金、家电门市 | 经查明:宣汉县双河镇孙强五金、家电门市2021年从达州名为诚信物资经营部的门市以125元每台的价格购进了两台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GB30720-2014的燃气灶具进行销售,一直未销售出去,违法所得0元。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410-2020,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明令禁止销售未执行《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410-2020的家用燃气灶产品,该门市的行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处罚款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 | |
19 | 宣市监处罚〔2023〕110号 | 宣汉县卢林林石材加工厂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 宣汉县卢林林石材加工厂 | 经查明,宣汉卢林林石材加工厂于2022年4月注册登记开始经营,主要从事建筑用石加工;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该石材加工厂内有规格为10吨和规格为5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各一台,用于日常石材的吊运。其中规格为5吨单梁起重机的型号LD5-14A3,设备代码为41704107420150005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定期检验报告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6月,2017年6月后当事人对该起重机械未申请定期检验;另外一台规格为10吨的起重设备安装后未办理使用登记。 | 处罚款3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3 | |
20 | 宣市监处罚〔2023〕111号 | 宣汉县亚兰石材加工厂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 宣汉县亚兰石材加工厂 | 经查明,宣汉县亚兰石材加工厂于2022年10月注册登记开始经营,主要从事石材来料加工(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该石材加工厂内有规格为10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该台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型号为MHbh10t-12m,设备代码为427041468201910037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定期检验报告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9月,2021年9月后当事人对该起重机械未申请定期检验。属于违反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使用特种设备。 | 处罚款3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13 | |
21 | 宣市监处罚〔2023〕140号 | 宣汉县双河镇永兴建材厂 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 宣汉县双河镇永兴建材厂 | 经查明,宣汉县双河镇永兴建材厂于2015年9月6日注册登记开始经营,主要从事建筑用石加工;石材来料加工销售。该石材加工厂内有规格为5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用于日常石材的吊运。该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于2021年底安装,2023年1月5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随即下达监察指令书(宣市监特令〔2023〕1002号)要求其于2023年2月4日前改正(到提供或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23年2月20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监察指令书(宣市监特令〔2023〕1002号)要求要求其于2023年2月4日前改正(到提供或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仍然无法提供办理使用登记的相关资料,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处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 | |
22 | 宣市监处罚〔2023〕139号 | 宣汉县普光镇钟鼓楼生活超市 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案 | 宣汉县普光镇钟鼓楼生活超市 | 经查明:宣汉县普光镇钟鼓楼生活超市2017年6月13日注册开始经营,经营范围: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零售经营。该超市从达州市好一新批发市场购进标识为珠海市斗门利达玩具厂为生产厂家,名称为电动泡泡枪的塑料玩具3个,购进单价是13元,销售了两个,销售价格是16.5元一个。在达州市好一新批发市场有木有玩具城(唯龙玩具)购进江门市周边镇永升隆玩具厂生产的名为泡泡相机玩具3个,购进价格是16元,未销售。合计获利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应该强制认证的产品,上述涉案的两种产品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均无相关的认证认可信息。 | 1、决定处罚款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24 | |
23 | 宣市监处罚〔2023〕27号 | 关于宣汉县双河刘氏酒坊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 | 宣汉县双河刘氏酒坊 | 2022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双河刘氏酒坊经营的10元散装白酒的抽检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作坊销售的10元散装白酒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作坊销售该批次产品共获利1000元。 | 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7 | |
24 | 宣市监处罚〔2023〕26号 | 关于宣汉县双河镇清纯酿酒坊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 | 宣汉县双河镇清纯酿酒坊 | 2022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双河镇清纯酿酒坊经营的10元散装白酒的抽检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作坊销售的10元散装白酒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作坊销售该批次产品共获利200元。 | 1、罚款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7 | |
25 | 宣市监处罚〔2023〕287号 | 关于宣汉县双河镇美廉多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宣汉县双河镇美廉多便利店 | 经查,当事人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90元。 | 1.警告;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泡椒凤爪;3.处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