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汉县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加强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简称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浙川东西部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川乡振发〔2021〕41号)、《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乡振发〔2022〕10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川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金是指按照中央以及浙江四川两省、定海宣汉两地东西部协作要求,由东部发动捐赠到宣汉并通过宣汉县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协作办)组织落实和通过宣汉县慈善会(以下简称县慈善会)接收的各类社会捐赠资金(捐赠方自行监管的资金除外)。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及改善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重点面向结对村镇、学校、医院等基层一线,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特色产业;
(二)提高就业创业和生产能力类项目;
(三)与脱贫人口(包括监测对象)直接相关的民生类项目;
(四)智力援助类项目;
(五)特殊困难群体的临时救助;
(六)突发公共应急事件的救援、救助等;
(七)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社会捐赠资金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有明确捐赠单位和受赠单位的为定向捐赠。属于定向捐赠的,需由受赠单位、捐赠单位和县慈善会三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应报县协作办备案。
第五条 社会捐赠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挤占、挪用、截留。帮扶方前方工作机构、县协作办、县慈善会和捐赠单位具体负责社会捐赠资金的统筹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社会捐赠资金由县慈善会负责接收、储存和拨付(发放),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监管。
社会捐赠资金接收账户名称:宣汉县慈善会,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西城分理处,账号:22512601040003218。
第七条 县慈善会应按要求向捐赠单位出具捐赠专用票据。
第八条 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实行申报制。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帮扶方前方工作机构和县协作办审定,送县慈善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备案。申请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须报县领导审定。
第九条 社会捐赠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化形式使用。资金受赠单位或使用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使用方案,按要求报批后使用实施。
一次性受赠或申请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在2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部门),应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报捐赠单位或帮扶方前方工作机构、县协作办审核(技术含量高或专业性较强的,受赠或申请使用单位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送县发改局、县慈善会备案。
一次性受赠或申请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单位(部门),应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报捐赠单位或帮扶方前方工作机构、县协作办审核后,送县慈善会备案。
第十条 一次性受赠或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应按照《宣汉县东西部协作项目资金和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预算评审、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结算等程序。产业类项目还应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准或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方案一经备案,受赠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取得捐赠单位、帮扶方前方工作机构和县协作办同意,并送县慈善会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固定资产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填写资金拨付审批单),经项目乡镇或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县协作办审批后,由县慈善会按照相关要求支付到项目业主单位。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项目资金。
一次性受赠或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或使用社会捐赠资金非项目化的(或项目为采购类的),凭相关票据按程序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受赠或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受赠或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实施项目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收集装订项目建设相关资料,送县协作办备查,项目资料原件由项目业主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在管理、使用社会捐赠资金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捐赠单位要求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时,县慈善会、受赠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协作办、县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宣汉县乡村振兴局 宣汉县民政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