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相关镇级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决策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深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和“推广村级组织依法自治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等清单制”要求,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1〕4号)、达州市乡村振兴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达市乡振发〔2022〕23号)和宣汉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宣乡振发〔2022〕18号)精神,结合君塘实际,我们制定了《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的实施方案
君塘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的实施方案
为大力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解决基层组织负担重、村级权力运行不规范、为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1〕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乡村治理典型方式工作指南的通知》、达州市乡村振兴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达市乡振发〔2022〕23号)和宣汉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宣乡振发〔2022〕18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君塘镇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治理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基层治理中的群众主体地位,强化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意愿,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提升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能力,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
今年,选择君坝村推行乡村治理清单制试点工作;到2023年底,全镇2至3个行政村逐步推行乡村治理清单制工作;到2025年底,在认真总结已有做法基础上全镇实现清单制全覆盖。
三、工作内容
(一)科学编制清单内容。
1.村级组织自治清单。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议事协商决策制度、村民自治章程等各项制度机制,不断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做好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各项工作,构建起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2.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清单。系统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宣汉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宣汉县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参考目录〉〈宣汉县村级帮办代办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要求,规范办事服务指南、规范代办服务、一次性告知清单等,规范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清单。
3.村级工作负面清单。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生产安全等行政工作,村社区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纳入当地工作负面事项清单,由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经依法授权的乡镇(街道)负责。全面清理不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的行政事项,努力减轻村级组织负担。
4.村级小微权力清单。根据《中共宣汉县纪委印发〈关于推进村级“微权力”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宣纪发〔2021〕11号)精神,依照宣汉县村级“微权力”工作手册要求,制定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每项村级小微权力办理内容、操作流程、公开公示、监督管理等,让小微权力清单一目了然,简便易行。按照镇级单位、村(社区)、各自职责分工,构建镇、村、社“三位一体”监督体系,整合监督力量。运用宣汉清廉乡村APP平台,充分调动群众主动性、发挥群众监督权,把村居家底“晾在”网上,把集体账本“交在”群众手里,群众“动动手指”就能督促基层干部时刻做到公平公正、随时保持清正廉洁。
5.其他特色清单。鼓励各村(社区)在乡村治理工作中结合各自实际,针对不同问题和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实践不同类型的特色清单制管理方式,比如出具证明清单、公开事项清单、公共服务清单等,不断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推动清单规范运行
对清单事项、调整程序、落实执行、监督考核、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推动清单制运行“有章可循”。编制清单事项流程图,明确清单名称、运行流程、法律依据等,通过公示栏微信群等方式、让群众心中有数、按图办事,干部心中有戒、照单履职。
(三)完善监督评价机制
建立镇村社三位一体监督体系,定期研究村务监督工作,明确清单事项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健全公开制度,公开清单内容、运行程序、运行结果,实现公开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清单运行实效的唯一依据。
(四)建立保障措施
加强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村党群服务中心、宣汉清廉乡村APP平台等硬件和软件建设。要落实“权随责走”制度,对下放基层组织承担或者协助的事项,明确下放权限等,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能职责
镇、村治理联席会相关成员单位要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全面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镇级负责清单制方案制定、统筹推进、组织协调、问题解决、督查考核以及“特色清单”制定工作。村、社负责发动干部群众,加强宣传引导和清单制具体实施。
(二)强化宣传引领
利用公示栏和广播、标语、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运用清单制在乡村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群众广泛参与。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创新做好,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为深入开展乡村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镇级单位、各村(社区)要对标对表乡村治理清单制工作进度和要求,不断加强工作创新,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在乡村治理清单制推广运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及时向镇乡村振兴办报送相关资料。
附件:1.村级组织自治清单;
2.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清单;
3.村级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4.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附件1
村级组织自治清单
序号 | 自治清单内容 |
1 |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拟定并执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
2 |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3 |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4 |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
5 | 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
6 | 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
7 | 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8 | 村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9 |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10 |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11 |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12 |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13 | 村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
14 |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
15 |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
16 | 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多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
17 | 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18 |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
19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
20 |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参与村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活动。 |
21 |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推进基层平安建设。 |
22 |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
23 |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
附件2
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清单
序号 | 协助办理事项 | 具体工作内容 |
1 | 社会治安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2 | 协助开展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 | |
3 | 协助开展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 |
4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 |
5 |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
6 |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 | |
7 | 社区教育 | 协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
8 | 协助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
9 | 民政 | 协助开展社会救助。 |
10 | 协助乡镇受理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定期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工作。 | |
11 | 民政 | 协助劝诫、制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12 | 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 |
13 | 按照社工人才统计安排和社会工作发展需求,开展社会工作人才统计工作。 | |
14 | 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教育资助申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申请、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申请、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 |
15 | 抚恤优待 | 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资金帮扶、部分优抚对象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发放、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发放 |
16 |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发放、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优抚政策咨询、优待、抚恤、定补对象申报及审核。 |
17 | 住房保障 |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18 | 医疗救助 | 特殊病种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 |
19 |
社会保障 | 60岁以上老年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 |
20 | 协助办理参保手续等工作。 | |
21 | 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收缴、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个人参保信息查询等 | |
22 | 就业创业 | 协助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申报、公益性岗位申请、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领、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就业见习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工作等。 |
23 | 协助做好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等创业公共服务。 | |
24 | 协助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报名、创业培训报名等公共服务。 | |
25 | 协助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登记(务工人员信息登记、数据信息更新等)。 | |
26 | 协助发布和收集招聘求职、职业指导信息。 | |
27 | 统计 | 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
28 | 协助开展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 |
29 |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
30 | 规划建设 |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
31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查 | |
3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33 | 对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 |
34 | 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核 | |
35 | 农业服务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 |
36 | 农机具购置补贴申请 | |
37 | 农业政策性保险费缴纳及到户补偿申请 | |
38 | 农业重特大灾害补助申请 | |
39 | 农作物病虫害检测与防治技术服务 | |
40 |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用地权属纠纷调解 | |
41 | 计生卫生服务 |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申请 |
42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核发 | |
43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核发 | |
44 | 物价 | 协助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
45 | 安全生产 | 协助督促社区驻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
46 | 公共卫生 | 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 |
47 | 组织村民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 |
48 | 其他工作 | 协助做好抗旱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工作 |
49 |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
50 |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 |
51 | 协助做好文化体育工作 | |
52 | 协助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 |
53 | 协助做好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流动人口等权益保障工作 |
附件3
村级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序号 | 负面工作事项 | 具体工作内容 |
1 | 行政执法类 |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监督检查执法等。 |
2 | 拆迁拆违类 |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章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除农村已建新房的旧房以及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 |
3 | 环境整治类 | 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音投诉处理等。 |
4 | 城市管理类 | 场镇管理,维护场镇秩序、街面卫生,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等。 |
5 | 招商引资类 |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统计调查工作等。 |
6 | 协税护税类 |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等情况。 |
7 | 安全生产类 | 辖区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农村病害山坪塘鉴定,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
8 | 便民服务类 | 出具民政部等六部委已经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事项证明 |
备注 | 纳入本清单的工作事项责任主体系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由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经依法授权的乡镇(街道)办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
附件4
村级“微权力”清单
类别 | 科目 | 序号 | 内 容 |
重大事项类 | 规划编制 | 1 | 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及中长期工作计划,村建设规划 |
2 | 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编制修订 | ||
工程建设 | 3 | 工程招投标管理 | |
4 |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 ||
5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
6 |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 ||
7 | 工程决算管理 | ||
物资采购 | 8 | 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沙石等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工程材料采购 | |
9 | 办公桌椅、电脑、电器等大宗物资、设备及服务采购 | ||
三资管理 | 10 | 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和招投标方案 | |
11 |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房屋、企业等财产进行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拍卖等处置 | ||
12 | 村(社区)各类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 | ||
13 | 村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 | ||
其他事项 | 14 | 征用、征收土地及各项补偿费分配、使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名额 | |
15 | 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向群众筹资筹劳 | ||
16 | 救灾救济物资、资金的分配、使用 | ||
17 | 非专职工作人员享受误工补贴的对象范围及补贴标准 | ||
日常管理类 | 阳光村务 | 18 | 党务公开 |
19 | 村务公开 | ||
20 | 财务公开 | ||
组织人事 | 21 |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发展等 | |
22 | 非专职村(社区)干部、包括村(社区)工作人员、后备干部等推荐 | ||
23 | 按规定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接转 | ||
24 | 保洁员、水电工等临聘人员或各类短期用工的招聘 | ||
25 | 各类先进、优秀、表彰的推荐和评选 | ||
资金管理 | 26 | 银行账户、财务收支票据、合同等管理 | |
27 | 笔、纸、耗材、日用品等日常办公用品和集体活动中使用的服装、道具、奖品等活动用品采购 | ||
28 | 电脑、空调、复印机、音响等小型电器维修 | ||
29 | 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租用车辆等交通费用 | ||
30 | 宣传册、宣传栏、横幅、牌匾等制作,各类党报党刊及其他杂志、书籍的征订 | ||
社会管理 | 31 | 群众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 |
32 | 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管理 | ||
33 | 殡葬管理 | ||
34 | 依法依规在各类合同、证明、申请、报告上盖章 | ||
便民服务类 | 计划生育 | 35 | 独生子女光荣证 |
36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
37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伤残、死亡) | ||
社会保障 | 38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
3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
40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
民政救助 | 4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
4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43 |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 | ||
44 | 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 ||
45 | 城乡困难群众一般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 ||
46 | 优抚定抚定补 | ||
47 | 在职伤残补助 | ||
48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 ||
49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 ||
国土住建 | 50 | 个人建房及宅基地申请 | |
51 | 土地证更名、遗失补办 | ||
52 | 临时用地 | ||
农林补贴 | 53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
54 | 农机购置补贴 | ||
55 | 退耕还林及生态效益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