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宣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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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二、对在乡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9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1062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年21422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8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4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4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五五”分担。

九、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落实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16270

因公

111560

因病

106900

二级

因战

105220

因公

98770

因病

94190

三级

因战

92320

因公

85970

因病

79770

四级

因战

75670

因公

67680

因病

61620

五级

因战

59100

因公

51200

因病

47110

六级

因战

46170

因公

43290

因病

36230

七级

因战

34780

因公

30840

八级

因战

21960

因公

19910

九级

因战

18240

因公

14510

十级

因战

12810

因公

1085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6910

31410

2928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80620

80620

3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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