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宣汉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编制(岗位)空缺、体现优待、兼顾公平、系统归口、统筹调剂、指令安置的原则,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岗位,保障第一次就业。
第三条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军安领导小组”)指导本县范围内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军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军安办”)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国资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安置工作全程监督。
第二章安置对象
第四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省、市军安办移交本县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三章安置办法
第五条由县军安办会同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国资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全县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简称国有企业)的编制、岗位空缺和人员需求情况,拟定具体安置岗位,报县军安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中央、省、市属驻宣单位的安置任务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当年已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原则上次年不再安排安置任务。
第六条安置工作采取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通过量化士兵服役表现,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等方式,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
第七条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后,按量化得分总和从高到低由退役士兵本人优先选择安置岗位。量化得分总和相同的,以军龄长短、奖励等级、奖励总分、职业技能等级、残疾等级、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等级、是否烈士子女、涉核和参战时间为序。
第八条退役士兵择岗后,由县军安办会同县人社局出文安置。安置对象应在出文后15天内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
第四章量化评分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
第十条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第十一条奖励记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二)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三)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一)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二)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三)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四)技师(二级),计7分;
(五)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第十三条残疾等级记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第十四条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第十五条其他情况记分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二)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三)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减分
(一)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县军安办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由相关部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第十七条县军安办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量化评分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当事人必须自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县军安办书面反映,逾期不予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文件出文后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并办理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非安置对象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安置对象上岗的,应当从安置文件出文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安置对象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二十条接收安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下达的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对企业按照当年下达给该企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人数乘以本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军安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按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