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东乡镇城市规划区内村(居) 民修建自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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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采取只堵不疏、实行严格控制审批的办法,导致村(居)民因危房、无房等原因急需修建自用住房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规划的居民点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土地调整难度大、生产与生活不便等因素,部分村(居)民不愿到居民点去建房,从而导致了居民点集中建设难以实施。为有利于实事求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规范秩序,切实解决好部分群众住房困难的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自用住房建设的控制范围

东乡镇城市规划区内。

二、申请自用住房建设的对象

集体土地上、已征而未补的国有土地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居)民。(不含户口迁入无承包土地的村(居)民户)

三、申请自用住房建设的条件和供地方式

​(1)经有权机构鉴定确属C级危房的合法建筑,在不影响规划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下,同意原址原规模维修加固。

(2)经有权机构鉴定确属D级危房或经调查认定建房占地和建筑规模未达到县政府20093号令规定标准的(村)居民,经审查符合自用住房建房条件的,原则同意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地段上,由县规划和建设局统一规划后,采取多户集中联合建设或单独建设的形式修建自用住房。

(3)符合(2)的建房条件,且办理了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由于政府冻结等因素,一直没有动工现申请建设的,按(2)重新审核后依法审批;原审批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动工建设的,原批准手续作废,且一律不准再动工建设。

(4)原住房占地或建筑规模达到县政府20093号令规定标准的,不准迁建或新建自用住房。因公益事业或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合法建筑按照农房拆迁的相关规定办理。

(5)符合县政府20093号令建房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户主提出申请修建自用住房。占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县政府20093号令的规定和程序审批。占用征而未补的国有土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6)东乡镇人民政府及东乡镇规建办、国土所共同负责规划选址、定点、放线,同时坚持不影响近期土地拍卖,不影响打造城市风貌,减少二次拆迁成本的原则。规划时既要考虑城市整体形象,又要考虑村(居)民修建自用住房的实际情况;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

四、自用住房建设的标准和建筑规模

根据宣汉县人民政府2009年第3号令《宣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东乡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标准为:13/户的,宅基地面积审批不超过60平方米;4/户的,宅基地面积审批不超过80平方米;5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审批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根据规划要求确定,原则上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0实行控制。

如有违规建设、超出规定用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的,东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依法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严禁以罚代法,凡涉及征地拆迁安置将不予认可并不作任何补偿。

五、自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一)东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申请受理,核实建房条件、对象,负责建房公示;

2、组织选址、定点、放线;

3、东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执法主体,负责参与全过程监管;

4、负责违规建设、违法占地的查处;

5、负责审核后的手续办理;

6、负责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二)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1、受理办理经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的手续;

2、参与选址、定点、放线;

3、参与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4、负责违法占地及参与违法建设的查处。

()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

1、负责总规、详规的编制,划定规划区内禁建区、控建区、可建区范围;

2、负责集中连片建设和居民点建设的技术指导;

3、参与违法建设的查处,并负责重大案件的立案查处;

4、负责城乡风貌打造的技术指导。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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