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随着我县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高切坡、深开挖等建筑边坡工程越来越多,工程的复杂程度也随之增加,如果防治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地质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杜绝和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以下防治工作意见。
一、增强防灾意识,严格执行标准
(一)切实增强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工程建设活动中,完整的工程勘察、合理的规划选址和恰当的工程措施,是预防地质灾害的根本性措施,也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条件。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充分认识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实施和监督工作。县规划和建设局涉及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审查、建设管理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也应制定贯彻《强制性条文》的措施,并加强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职责
(一)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乡镇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组织防治自然地质灾害外,还负责对本地区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检查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各乡镇要增加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投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预案,妥善处理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要加强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宣传,普及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基本知识。
(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的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县辖区内国土资源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督促、监督项目业主或责任单位落实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审查,依据经备案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工程项目选址和规划管理,以及勘察设计审查和工程建设活动;县发改委负责依据经备案许可的工程地质评价报告组织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工程建设活动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政监察。
(三)项目业主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项目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建设,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工程建设活动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措施的资金投入到位,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中地质灾害防治的工程质量负总责,按规定承担由工程建设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管理
(一)严格规划编制。县城规划区、各乡镇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凡不完备的,应尽快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县城规划区和各中心场镇应在今年年底前补充完善。对城市规划区内尚未明确划定禁建区、限建区的,应于今年年底前划定,并在规划管理中有效控制。
(二)严格建设项目选址。严禁在禁建区选址进行除危滑治理、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的其它建设活动。从严控制在限建区进行工程建设活动。项目选址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在限建区内选址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前,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或虽经评估但未经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许可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
(三)加强规划实施管理。要把严防地质灾害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规划和建设局要定期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控制性详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与总规、控规不符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未经规划和建设局批准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严格工程勘察,确保设计质量
(一)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切实做好项目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为依据。
(二)工程勘察单位应加强质量策划、现场质量、勘察文件质量等勘察作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程勘察单位有权拒绝项目业主提出的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经规划和建设局授权的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作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未经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和建设局不得受理其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
(三)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施工进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斜坡稳定性的影响。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严格控制高切坡、深开挖工程。所有高切坡、深开挖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估、施工图审查和变形与应力监测。边坡设计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岩质边坡高于30米,土质边坡高于15米,新填方边坡大于10米的边坡支护工程,项目业主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论交设计单位进行特殊设计。
(四)县规划和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和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深度。对未进行工程勘察、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及设计达不到要求和工作深度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要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主体结构安全性和场地稳定性的审查,切实保障公众利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的,不得交付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严格建设管理,强化执法监督
(一)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任何乡镇、部门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凡未完成上一环节规定程序手续的,承办部门不得办理下一步程序手续。对于政府部门或单位越权审批、擅自简化建设审批程序,或项目业主规避政府监督、擅自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停止建设行为,进行整改,并按规定严肃查处。
(二)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先支挡、后主体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凡边坡支护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相邻的建(构)筑物施工;凡地下工程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地上工程建设。高切坡、深开挖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图现场交底,制定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落实截水、减水和施工支护的工程措施,做好完整的隐蔽工程记录,加强监测、管护。发现实际地质状况与工程勘察资料不符或存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三)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主体工程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附属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和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专业工程向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备案登记。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使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责令项目业主停止使用,经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未经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工程投入使用后,项目业主或物业管理和管养单位应对边坡支护进行定期复查、跟踪监测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到现场指导,监督项目业主或物业管理和管养单位排除险情。
(四)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和相关许可。
(五)县监察局要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及时制止违规或不作为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县规划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对各自授权负有相关行政职能机构人员的培训;加强《强制性条文》和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技能的培训,提高县、乡、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县安监、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口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