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道路交通违法的行为,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及时消除交通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
第三条、查纠道路交通违法工作由乡(镇)交管办2名以上交通安全管理员进行,未取得公安交警部门核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证的人员不得上路从事查纠工作,每月必须安排10个以上工作日在辖区内的县、乡、村级公路上路执勤检查,依法查处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第四条、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管理员在查纠道路交通违法工作中遇群众需要救助的,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第五条、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管理员在查纠道路交通违法工作中,应做到行为规范、举止端庄、精神饱满,使用标准交通指挥手势。
第六条、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管理员在道路上开
展查纠道路交通违法工作,应着统一的制式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证。
第七条、在道路上设点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要选择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不妨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地点,摆放锥筒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牌,站在安全的位置提前用手势指挥有明显交通违法或交通违法嫌疑的车辆停车接受检查,不得逢车必查。
第八条、对农村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处理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处罚,在纠正的同时,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固定违法证据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违法证据资料转递辖区公安交警部门或派出所处理。
第九条、转递给公安交警部门或派出所的道路交通违法证据资料,要准确反映车辆号牌、类型、颜色等外部特征及违法的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条、对有意逃避查纠的交通违法车辆,要用交通技术设备作好记录事后处理,无法记录的不得站在车前强行阻拦或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攀爬车辆,或者追赶车辆等方式逼迫车辆停车接受查纠。
第十一条、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管理员遇到交通堵塞时应当立即疏导,遇到严重交通堵塞一时难以疏通时,要快速查明原因并报辖区公安交警部门或派出所处置。
第十二条、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管理员在查纠道路交通违法工作中,对沿途道路及交通设施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要妥善处置;对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辖区公安交警部门或派出所。
第十三条、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管理员在道路上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时,须使用安全防护器械,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让车辆靠边停放,并引导围观人员、驾车人、乘车人站在安全地点,防止引发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查纠道路交通违法工作督察指导制度,对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管理员是否按要求开展查纠工作进行现场督导,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乡(镇)交管办要严格规范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行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协助交通民警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对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源头管理及协助交通民警处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农村交警中队民警在履行职务时,分别按
照法定事权、适用法定程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给行政管理相对方出具相应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交通安全管理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佩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标识,携带执法证件,规范着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执行公务时要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严禁酒后上岗或着装出入餐饮、娱乐场所;
(四)要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群众,不准吃拿卡要;
(五)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准违反行政执法程序;不准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六)要按要求开具罚款票据,不准当场收取交通违法罚款。
第十九条、履行上级指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