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8-31
浏览次数:

  宣府办〔202184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31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和《达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达市民发202139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加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扩大乡镇(街道)服务管理权限,增加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对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批事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厘清县级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任务,做到权责统一,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切实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街道)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218月至20226选择东乡街道、蒲江街道、五宝镇、君塘镇、天生镇5个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与监管职能适度分离的工作机制,优化完善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工作流程。20227月,全面推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县民政有关部门综合监管更加有效,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工作更加规范,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更加充分,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四、下放内容

  经县政府授权,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一次性救助1000元及以下)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五、重点任务

  ()降低申请门槛。取消群众申请社会救助的各项限制条件,坚持有求必应,乡镇(街道)不得无故拒绝群众求助申请,实现社会救助申请零门槛

  ()精简办理材料。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救助事项只需提供一证,即: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实现社会救助申请零证明。申请对象应当授权并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对,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拒绝授权调查核对的乡镇(街道)可以不予受理。

  ()简化办理环节。调整民主评议的适用范围,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申办过程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乡镇(街道)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未通过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重新调查核实。

  (推进平台应用全面运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社会救助无纸化办公。乡镇(街道)在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环节形成的有关资料必须同步上传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确保电子档案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审核、确认环节需要签字签章的通过电子签章系统完成,确保社会救助实现一网通办、闭环运行,非特殊情况不得进行线下审核确认。

  (加强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台账,通过自主申报、定期复核、走访调查等形式及时了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期内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金额度或档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自然减员的,应当从自然减员次月起停发本人的救助金。对收入大幅增加、生活状况明显好转、购置房产及车辆且价值较大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及时作出停发决定。要强化主动发现,及时将遭遇重病、重残、灾害、意外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新增、停发、减发、增发救助金应当按照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办理,其中确认停发、减发的应当告知原申请人或代理人,原申请人或代理人离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家庭成员。

  ()强化综合监管。县民政认真履行社会救助工作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会同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审核确认规范化运行、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抽查复核力度杜绝一放了之。要加强线上核查监管,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每月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新增救助对象实行100%线上核查。要优化线下核查监管,对新增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落实三个100%”制度,即对备案管理对象、举报投诉对象和一卡通拦截等存在重大疑点的对象进行100%的实地调查核实。县民政局有关部门在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要落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监管属地责任,乡镇(街道)纪(工)委全程参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压实经办人员责任,坚决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严禁人情保”“关系保等违纪违规行为。

  六、工作流程

  缩短办理时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非急难型临时救助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一)申请。乡镇(街道)是社会救助的受理主体,严禁将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职责转嫁给村(社区)承担。申请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持有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乡镇(街道)申办社会救助。低保申请人与乡镇(街道)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低保备案表由乡镇(街道)备案,建立社会救助备案人员管理台账。推广使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移动终端,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群众通过移动终端提交的救助申请。

  (二)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受理。乡镇(街道)收到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同步委托发起信息核对,依托县民政局及核对机构和乡镇(街道)现有信息资源,对申请对象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住房、车辆等财产收入信息进行核对。县民政局及核对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街道)。

  ()调查。乡镇(街道)根据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受理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调查研判。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协助开展,每组不少于2人,其中乡镇(街道)至少有1人参加。乡镇(街道)可结合工作实际,指派驻村干部担任调查组组长,会同村(社区)干部开展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调查工作除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外,还应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备案管理对象进行核实查验。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或其代理人分别签字。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民政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核对、政策把关、资料审核等工作。

  ()审核公示。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结合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分管负责同志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后,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在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临时救助在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再次核查。

  ()确认。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采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委(行政)办公会议、评审小组会议等形式集体研究,对救助申请进行确认。会议应当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当委托有关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纪检监察人员、驻村干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员、调查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会议应当听取经办人员、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备案查核等情况进行介绍,提出是否给予救助救助种类救助档次及金额的建议确认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档次及金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从确认之日月起发放救助金或给予救助供养待遇。确认同意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线下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公示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员、保障金额等。建议不予救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作出确认决定,且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备案。每月底前,乡镇(街道)应当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将当月社会救助相关数据报送民政局,同时报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对象新增、停发、减发、增发等情况,接受县民政局的备案审查。同时,应当将乡镇(街道)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近亲属纳入救助范围的备案管理情况形成台账并报县民政局

  ()资金发放。乡镇(街道)每月月底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生成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并向县民政局推送,由县民政局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送至达州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由财政局审核拨款计划,由金融机构代理发放。

  ()开通绿色救助渠道。对情况紧急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乡镇(街道)窗口受理后,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确认,从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中进行小金额先行救助。适用简易程序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完善基础资料、履行审核确认程序。

  七工作职责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对乡镇(街道)实施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负责制定全县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细化城乡低保分档救助标准临时救助事项及标准,制定社会救助对象收入支出核算标准,负责制定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办法和监管办法,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推进本辖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负责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强化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应用管理。负责建立县级社会救助信息核对机制,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协调上级信息核对机构和本级有关部门完成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街道)。

  3.负责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审核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清单,协调财政及时核拨社会救助资金。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合理确定救助资金发放标准,确保资金安全。

  4.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5.负责临时救助(1000元以上)的审核确认工作。

  6.负责监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指导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7.负责对单独登记备案的救助对象,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对象进行100%实地核查对社会救助新申请对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社会救助对象实行备案管理指导乡镇(街道)按照要求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定期核查。

  8.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咨询、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调查群众投诉举报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社会救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及时下达中央、省和市级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检查和监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

  (三)信息核对部门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县金融办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县管理部等部门,统称为信息核对部门,各核对部门要根据乡镇(街道)提供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配合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生活成员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退休金、家庭人员基本信息、医疗教育等家庭信息并反馈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一次性救助1000元及以下)等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确认、公示公开、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1.负责落实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办所联动的责任机制,制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规程,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规范运行。

  2.负责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建设,按要求配足工作力量在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群众求助申请。

  3.负责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发起委托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开展民主评议。

  4.负责运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抓好受理登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档案管理、公示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定期向县民政报送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

  5.负责抓好社会救助统计上报工作,依托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定期上报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和发放资金清单。

  6.负责抓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接受群众咨询承办社会救助投诉举报核查处理。

  7.负责抓好乡镇(街道)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的单独登记备案管理指导村(社区)强化主动发现,协助做好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工作。

  8.负责受理、初审需由县民政局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1000元以上)。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协助主体,负责协助乡镇(街道)抓好社会救助工作。

  1.履行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和报告职责,负责走访、发现困难群众,积极协助有困难的申请对象向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

  2.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动态管理等工作,发现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公示公开工作。

  3.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解释,协助乡镇(街道)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政府能力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救助效率的现实路径。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重大意义,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政治高度,积极、务实、稳妥抓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坚定兜住兜牢困难群众民生之底。

  (二)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要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分级负责、协同高效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联审制度和议事规则,压紧压实岗位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审核确认由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党委(行政)办公会议或评审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入户调查由驻村干部及其工作队、村(社区)干部等协同负责;信息核对、政策把关、资料审核等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民政干部负责。

  ()强化宣传教育。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开展好业务培训,组织乡镇(街道)干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等认真学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救助条件和标准,熟悉业务办理程序,增强服务意识和规矩意识,促进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阳光救助。要强化政策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申办流程,真正让群众知晓政策条件、明白办理流程、懂得自强感恩。

  ()加强监督问效。要完善社会救助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申请人拒绝授权调查核对,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应当终止审核确认程序。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杜绝恶意申请和骗保行为。要充分发挥县民政局业务监督、纪委监委专门监督和财政局、县审计局行业监督作用,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等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责问效,防止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

  ()健全容错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附件:1.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监管制度

  2.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附件1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监管制度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后,县民政会同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承担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监管职责

  县民政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规范化管理、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负责会同民政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县纪委监委负责对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纪律监督,负责对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监管内容

  (一)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对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乡镇(街道)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确认以及公示公开等程序规定的情况;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开展情况;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情况;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运用情况;社会救助对象档案管理情况;乡镇(街道)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近亲属申请救助备案管理情况;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培训情况;群众投诉举报受理调查情况。

  (三)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情况;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及内部控制流程执行情况;社会救助资金往来账目管理情况;救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情况;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管。乡镇(街道)要经常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整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突出问题。县民政局要通过线上核查、线下抽查、备案审查的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专项检查。将社会救助监督检查纳入县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对社会救助重大政策落实、重要工作部署推进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调查抽查。落实三个100%”调查制度,县民政局对备案管理人员、举报投诉对象和一卡通拦截等存在重大疑点的对象进行100%实地调查核实。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新增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暗访跟踪。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突出问题,县民政局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暗访跟踪,及时准确掌握情况,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整改落实。

  (五)社会监督。县乡两级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救助政策,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机制,密切关注各类倾向性、苗头性舆情信息,及早介入,妥善处置,积极回应,防止发生大规模负面舆情事件。

  (六)定期通报。县民政局要会同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进行定期通报,突出问题应当书面督促整改。

  (七)绩效评估。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对工作实绩的考核。

  四、监督处理

  (一)容错纠错。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县民政局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发函提醒、下发整改通知书、约谈有关负责人等形式督促整改。对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情形,应当以整改问题为导向,督促指导乡镇(街道)限期整改落实,依纪依法不予追究或免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追责情形。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下列情形,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以确认同意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的;

  3.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丢失、篡改社会救助重要数据,以及变造、伪造社会救助重要文书档案的;

  5.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6.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的;

  7.因救助对象自然减员未及时停发救助待遇的(6个月以上);

  8.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的。

  附件2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临时救助)


    1. 文字解读
    1. 图片解读
    1. 音频解读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