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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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宣汉县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5日       

宣汉县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运行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燃气企业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确保全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二、整治目标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5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21158号)等文件要求,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和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整治规范城镇燃气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三、整治重点

对全县城镇燃气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对全县燃气市场经营情况进行摸排治理;对各类燃气经营企业、运维抢险单位(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排查治理;对管网普查及数字地图建设情况进行排查治理;对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情况进行排查治理;对城镇燃气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加气站的各类设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瓶装液化气危化品运输车辆、瓶装液化气配送点(站)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排查整治;对燃气用户端安装报警器情况进行排查治理;对燃气具市场是否符合质检要求进行排查整治;对城市综合体、餐饮场所、学校、医院等燃气使用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一)属地政府整治重点。

1. 是否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及上级相关工作部署。

2. 是否组织编写(修订)本地燃气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是否明确各职能机构、村(社区)的安全生产责任,把燃气安全运行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3. 是否严格执行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危及燃气安全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乱建、乱挖、乱钻及用户端私拉乱接等违规违法行为。

4. 是否及时部署、督促检查辖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在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是否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和销号清单。

5. 是否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用户端用气宣传、教育、引导活动;并结合实际,对符合瓶改管条件的,采取政府补助一点、企业让利一点、业主承担一点的方式推进瓶改管改造工作。

(二)行业监管部门整治重点。

1. 是否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和上级相关工作部署。

2. 是否结合行业领域工作特点,制定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监管制度及措施,并落实到位。

3. 是否履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安全监管原则,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尽职尽责,加强监管。

4. 是否加强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管理,加强对新(改、扩)建燃气工程相关规划审批验收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监管。

5. 是否按要求对新(改、扩)建和应急抢险燃气工程开展业务规范及业务指导。

(三)燃气企业和用户端整治重点。

1. 各类燃气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有无跨区域、超范围和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改动燃气设施的行为。

2. 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安全清单、目标职责、制度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作业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件管理等制度保障措施,并严格执行。

3. 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保供体系,是否与气源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达到日均3天需求量和不低于年需求量5%的储气能力。

4. 燃气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入户(入店)安全检查,督促用户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燃气泄漏报警器等装置(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城市综合体、餐饮场所是否存在双气源现象,用气环境、燃气设备设施是否有改动、用户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和教育。

5. 天然气管道是否与其他地下管线(如强弱电、下水道、化粪池)交叉,管道横穿道路(公路)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管道安全间距和埋深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制定老旧管网更新改造计划并实施,并对燃气管道进行年度检查及全面检验(重点对10年以上的管道进行年度检查及全面检验);是否建立完善数字管网地图,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6. 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燃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反恐防范器械,并定期开展各项应急演练;场站(点)与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间距是否达标,监控系统、消防设施(设备)、逃生(保护)器材等设施是否配备齐全并能正常使用。

7. 燃气企业的各类特种设备、计量器具是否定期检定,防雷设施是否定期检验;新建管网和老旧管网改造是否存在未经监督检验就投入使用的情况;燃气企业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是否存在超期超限运行或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情况,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培训年检,以确保所持证书的有效性。

8. 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是否严格对所属销售(换瓶)点、瓶装液化气危化品运输车辆、配送车辆、送气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管理,是否统一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实现充装数据与监管部门实时联网传输。

9. 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用户档案)系统,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是否在换气时义务为用户检查用气设备情况,并定期开展入户检查;是否强力整治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存储瓶装液化气行为。

10. 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气瓶检测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检验气瓶、非法改装气瓶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检验气瓶、无资质充装二甲醚和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11日至110日)。

各乡镇(街道)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细化整治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工作专班,全面动员、迅速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2022110日前〕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111日至1031日)。

1. 开展自查自纠。积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城市综合体、餐饮企业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2022331日前〕

2. 开展督促检查。积极组织联合督查组,聘请燃气专业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充装企业、城市综合体、餐饮行业等燃气设施设备和违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督查,对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采取限时督办,对排查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开展集中约谈曝光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措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2022930日前〕

3.实施综合治理。积极对曝光的违规违法行为和隐患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修订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真正把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20221031日前〕

4.开展执法监管。积极督促燃气执法监管部门加强各类危及燃气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111日至1231日)

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成效进行梳理,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22年度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进燃气安全工作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20221231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监管,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坚决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要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打一场燃气安全整治系统攻坚战,确保全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严防城镇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围绕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用户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等重点,联合开展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城打击力度,形成执法合力,有力推进燃气监管工作落地落实。

(三)广泛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燃气执法监管部门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燃气行业各类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燃气行业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正常安全运行秩序。

(四)狠抓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燃气企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和入户、入店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城镇燃气安全运行有关法律法规、燃气安全用气常识和应急处置措施,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燃气安全常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居民用气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并于202217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隐患排查治理清单,202211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联系人:李想,联系电话:13980199718,邮箱:6031047@qq.com)。

 

附件: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2.宣汉县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3.宣汉县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

附件1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一、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涉及燃气充装业务的,应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充装业务应符合充装许可范围。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核准许可范围,无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及超期经营等行为。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制,并逐级分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四、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AQ/T 9004的规定,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为准则,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并教育、引导全体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安全文化建设内容至少包括:安全承诺、行为规范与程序、安全行为激励、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自主学习与改进、安全事务参与、审核与评估等。

五、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根据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和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六、燃气经营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梳理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需求。将安全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七、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和职业健康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健康知识和应急管理等能力。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八、燃气经营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救援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救援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本岗位事故隐患的辨识和处置,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悉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标准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九、燃气经营企业新(改、扩)建工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十、燃气经营企业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GB 50028等标准规范要求。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18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分别符合GB 50016GB 50140的要求,燃气场站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灌瓶间和瓶库区应按空瓶区和实瓶区分区布置,设置不合格瓶(送检瓶)区,并有明显标志。

十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对压缩机、储罐、工艺管道、电气设施等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巡检和维护应形成记录。

十二、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并符合CJJ 51的相关规定。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检维修过程中涉及许可作业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十三、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应对特种设备(公用燃气管道除外)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确保齐全有效,并作出记录。

十四、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业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风险等进行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风险。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置换、放散、通气等作业应符合CJJ 51的规定。对燃气储罐、管道等设备实施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置换,检测合格并做好记录。人员进入燃气储罐、管道、阀门井(室)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检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氧气浓度合格后方可作业,在作业中进行持续检测并做好记录,作业完毕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隐患。

十五、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风险特点,在存在重大危险源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标明风险内容、危害程度、安全距高、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十六、储气系统应运行平稳,无超温、超压、超液位现象。储气设施基础稳固,本体应完好无损,无变形裂缝,无严重锈蚀,无漏气,并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测;按规定设置紧急切断放散装置;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按规定设置安全阀,定期校验,并处于有效状态。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合GB 50028的相关要求,燃气管道应按CJJ 51进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管道应按计划及时维修更新,管网竣工资料完整准确,及时更新,妥善保管,应建立健全电子管网图。加气站生产条件应符合GB 50156规定,槽罐、装卸软管、阀门、仪表、安全装置和报警系统等应完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装卸台静电接地栓卡应完好,接地栓上的金属接触部位应无腐蚀,装卸软管外表应完好无损,装卸软管上的快装接头与软管之间的阀门启闭应灵活。加气枪应外观完好,扳机操作灵活,加气枪和汽车受气口的密封帽应完好,加气机或柱应运行平稳,无异常声响。建立加气车辆管理制度,开展对加气车辆燃气系统的检查及对司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液化天然气储罐及供应应符合以下要求:液化天然气储罐(槽)应有防止翻滚现象的控制措施,液化天然气储罐(槽)的进、出液管必须设有紧急切断阀,并与储罐(槽)液位控制连锁,紧急切断阀应操作方便,动作迅速,关闭紧密,储罐组的围堰(围堤)应符合相关要求,集液池或集液井不得存有积水、杂物,液化天然气储罐和低温工艺管道外保温层应完好无损,表面无异常结露结霜现象,定期检查隔热型储罐夹层内可燃气体浓度和夹层补气系统的状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LNG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露天(可设置罩棚)设置。站内应至少设置两套气化装置,且应有备用装置,备用设备应能良好运行,气化器应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容积式气化器还应设有液位计,强制气化器应设有温度计,气化器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应符合设备和工艺操作要求,气化器出口燃气的温度不得低于5并应定期检查。液化石油气灌装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灌装的,应设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采用手动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秤,并应采取检漏措施。灌装区域应设置泄漏报警系统,并符合规定;该区域应设置通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并且资料齐全,钢瓶各类标志和标签齐全,应包含企业标志和名称、气瓶编号、气瓶条形码、钢瓶下次检验日期、安全用气警示标签等内容。钢瓶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护罩、底座等附件齐全;钢瓶无超量充装现象,钢瓶摆放符合规定。

十七、燃气经营企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责任,发放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建立用户档案,用户服务应符合GB/T 28885的规定。企业应对外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保证电话畅通,企业应制定职责范围内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燃气泄漏报警的接报和处理程序,报修内容和处理结果应有记录。企业应对燃气安全知识面向市民和用户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的内容应符合GB/T 28885的相关要求。

十八、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用户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入户(入店)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周期应符合CJJ 51等相关规定,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并持证上岗,应配备适用的入户检查仪器设备,并处于良好的状态。企业对用户设施的入户检查应有记录,记录保存周期(年限)应符合要求,对于到访不遇用户应有记录,有回访复查记录,周期内入户率有统计分析,应履行告知义务,将检查出的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并留存告知文件副本。企业应建立用户隐患整改流程,对隐患进行分级管理,积极督促用户整改,并留存跟踪记录,隐患和整改率应有统计分析。

十九、燃气经营企业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排查的时间、范围、内容、频次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二十、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急抢修能力的企业,应与具备专业应急抢修能力的单位签订应急抢维修服务协议。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应按照AQ/T 9007的要求,定期组织各级应急演练,演练周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和预案要求,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并按照AQ/T 9009的要求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附件2

 

宣汉县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每月累计)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专题

领域

问题隐患

涉及层面

整改措施

整改

时限

责任

单位

整改

进展

备注

1

城镇燃气

 

 

 

 

 

 

 

2

 

 

 

 

 

 

 

 

3

 

 

 

 

 

 

 

 

审核领导: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本表每月累计填报,问题隐患填写自查、排查或督导发现问题隐患简述;涉及层面分行业主管部门辖区政府、责任单位、责任企业;整改时限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责任单位为隐患整改单位;整改进度分为已整改和正在整改中(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和整改方案);备注填写隐患、问题排查发现时间。

 


附件3

 

​宣汉县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专项整治工作

联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QQ

备注

1

 

 

 

 

分管领导

2

 

 

 

 

具体业务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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