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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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市监行处字〔2022342

  对宣汉县***副食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县***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4F1743M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非国家公职人员,非党员)

  联系电话:153********

  经营场所宣汉县天生镇***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调味品、香烟、水果零售

  20225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副食店进行检查,在该门市货架上陈列待售的商品中发现1.“康师傅”香菇炖鸡面7袋(生产商: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平场工业区F32号地,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保质期:6个月,规格:面饼配料100g/袋);2.“欢建”粉条3把(生产商:德阳市旌阳区欢建苕粉厂,生产地址: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10.14组,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500g/把);3.“茂青”红薯粉5把、库存10把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仁寿茂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仁寿县视高街道办新一村六组),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与其他商品共同陈列销售,未作过期及其他特殊标志标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无生产日期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202262报县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宣汉县***副食店20200617注册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4F1743M),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调味品、香烟、水果零售;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联系电话:153********非国家工作人员,政治面貌:群众),经营场所宣汉县天生镇**该副食店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办理了健康证明,有效期限: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健康证过期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20201117日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备案证编号:宣市监销(2019)E00121有效期至2022416日,备案证过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证。

  该副食店2022年2月购进康师傅香菇炖鸡面1件(1件24袋,规格:面饼配料100g/袋)宣汉县康师傅批发商(不知姓名)送货上门,购进单价:36元/件(1.5元/袋),购进金额:36元;销售了17袋,售价:2.5元/袋,销货金额:42.5元,余7袋未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7.5元;于2021年12月购进“欢建”粉条10把(规格:500g/把),由达州好一新批发市场蒋*红门市送货上门,购进单价:3.5元/把,购进金额:35元;销售了7把,售价:4元/把,销货金额:28元,余3把未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2元;于2022年3月底购进“茂青”红薯粉1袋(1袋40把),也是达州好一新批发市场蒋*红门市送货上门,购进单价:128元/袋(3.2元/把),购进金额:128元;售价:4元/把,有15把没有生产日期,货值金额:60元,门市内剩余25把有标注生产日期;以上超过保质期及无生产日期食品均在经营场所仍与其他食品一起陈列销售,未作过期及其他特殊标识和说明,至2022526日被查获。该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查明销售食品的具体时间无法认定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主体及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证的事实;

  证据二: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的事实;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行政强制措施一份,扣押清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无生产日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无生产日期食品,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照片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无生产日期食品的事实。

  20227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行处告字20223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该副食店经营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该副食店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无生产日期食品、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的行为,并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香菇炖鸡面(规格:面饼配料100g/袋)7袋、“欢建”粉条(规格:500g/把)3把及无生产日期的“茂青”红薯粉15把。

  二、该副食店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证的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三、该副食店采购食品时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香菇炖鸡面(规格:面饼配料100g/袋)7袋、“欢建”粉条(规格:500g/把)3把及无生产日期的“茂青”红薯粉15把。

  当事人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0******;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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