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景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操作指南
来源:华景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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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

儿童个人相关材料:

①儿童本人两寸照片1张;

②儿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病残儿童需同时提供病残医疗证明资料;

③儿童父母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儿童与父母的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须能证明儿童与父母之间的父子、母子身份关系。如没有上述证明材料的,也可提供由村(居)民委、乡镇及派出所三方签字盖章的关系证明材料。

2

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①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②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③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④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⑤属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并加有乡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意见的证明,附有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

⑥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⑦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查寻无果的信息材料(报案6个月后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材料)。

办理流程

1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宣汉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调查。接受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儿童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

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情形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已签署查验结论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民政局,同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信息及佐证材料上传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待县民政局审核。对有异议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后回复申请人。

4

确认。县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保障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登录“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通过,待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核批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5

终止。具有以下情形的,县民政局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年满18周岁的次月停止发放。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县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注意事项

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对上述终止情形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须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动态管理,发现应当取消的情形,经查证属实后终止其保障资格。

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3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申请时应持有关部门或组织发放的有效证件。

4

重病是指以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第一诊断为准的,并符合以下病种范围,能提供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等材料。癌症类:乳腺癌、宫颈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肺癌、直肠癌、淋巴癌、肝癌等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类: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心脏病类:先天性心脏病、冠心病(心脏搭桥手术);肝病类: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急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肝硬化;血液疾病类: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其他类:系统性红斑狼疮、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重大器官移植术、瘫痪、严重急性胰腺炎、植物人、艾滋病、脑梗死等因其他重特大疾病导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者。

5

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复印属实,与原件一致”,申报时均需提供原件便于扫描上传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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