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主体 | 违法事实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作出决定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楠木沟煤矿 | 1.现场检查发现煤矿带班领导6月份下井带班情况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2.煤矿有4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定期调校,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次调校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3.煤矿未按规定要求每天下井对紧急避险系统(避难硐室)进行巡查一次。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总局令第87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 川(宣)煤安罚〔2021〕(011)号 | 第1条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第3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 宣汉县煤矿安全生产服务中心 2021.12.24. | 煤矿企业9.40 现场主要负责人 1.00 | 延期履行 |
2 | 富祥煤矿 | 1.避难硐室有两台一氧化碳传感器12月15日发生超限报警,使用时间十年左右,设备老化,维护不及时,出现故障报警;2.查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2021年12月11日到14日,矿井 586m人行斜井和 596m副平硐工业视频异常,遮挡视频和工业视频角度有调整。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达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达市安办【2021】28号)”文件规定。 | 川(宣)煤安罚〔2021〕(012)号 |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第2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 宣汉县煤矿安全生产服务中心 2021.12.29. | 煤矿企业6.40 矿长0.80 | 自动履行2021.12.09 |
3 | 彭河煤矿 | 2022年01月01日20:50左右,彭河煤矿公安监控视频出现故障,矿方立即安排留守电工万录恺进行查找(当时以为只是线路中断就未向贵中心报告),查找过程中误将井口视频线路松动,导致其井口视频也发生故障而未发现。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达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达市安办【2021】28号)”文件规定 | 川(宣)煤安罚〔2022〕(001)号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 宣汉县煤矿安全生产服务中心 2022.01.12. | 煤矿企业2.40 矿长0.80 | 自动履行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