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所别:蒲江所 填报人:卢鹏 填报日期:2021.07.19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宣市监行罚字〔2020〕308号 | 生产经营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宣汉县巴人山泉水厂 | 2020年8月11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0年包装饮用水专项监督抽检方案有关要求,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宣汉水哥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桶装水(样品名称:巴人源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8月10日、规格型号:16.8L/桶,标称生产者:宣汉县巴人山泉水厂 )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罚没款共计50028.00元(伍万零贰拾捌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228 | |
2 | 宣市监行罚字〔2021〕16号 | 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 宣汉康宁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 2020年8月12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宣汉康宁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在宣清路清溪镇锣寨村公路旁打有3.5米高竖立型广告牌,用广告板粘合“宣汉康宁精神病医院”字样和拼音以及红十字图样的医院标识。该户外广告未通过卫生部门医疗广告审查。 | 罚款人民币5400元(伍仟肆佰元)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114 | |
3 | 宣市监行罚字〔2021〕53号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宣汉县学兰早餐店 | 2020年11月13日,按照宣汉县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我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学兰早餐店经营的甜馒头(加工日期:2020年11月13日)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218 | |
4 | 宣市监行处字〔2021〕127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县美家居家居美建材经营部 | 2020年11月4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德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宣汉县美家居家居美建材经营部销售的普通胶合板(规格:2440*1220*15mm),生产厂商:宣汉县下八川桂木材加工厂)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产品“静曲强度、弹性模量、胶合强度”项目不符合GB/T9846-201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43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6.00元。罚没款共计4536.00元(肆仟伍佰参拾陆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18 | |
5 | 宣市监行罚字〔2021〕9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宣汉县清溪镇秀姐副食店 | 2021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该副食店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3袋方便面(名称:康师傅麻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00603,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家: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4瓶郫县豆瓣(名称:红油郫县豆瓣,生产日期:20191224,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家:成都市金福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 3、没收扣押的3袋方便面和4瓶郫县豆瓣。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09 | |
6 | 宣市监行处字〔2021〕304号 | 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时明示保本、无风险案 | 宣汉县兴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2021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宣汉县兴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gh_6f14b187f9e4)所打广告,宣称“保证证金可退,做到真正零风险”、“超低投入,高效回报”、“入股一万,毛利20%”......等。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由该公司管理人员张兴梅现场打开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现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上显示内容与上述情况一致。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524 | |
7 | 宣市监行处字〔2021〕126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晓辉五金门 | 2020年12月1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宣汉晓辉五金门市所销售的通用橡套软电缆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产品“导体电阻、护套平均厚度、护套最薄处厚度、绝缘热延伸试验、护套热延伸试验”项目不符合GB/T8735.2-201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没收已扣押的150米电线; 2、罚款人民币25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罚没款共计294.00元(贰佰玖拾肆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18 | |
8 | 宣市监行处字〔2021〕125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小会矿山机电设备经营部 | 2020年12月1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宣汉小会矿山机电设备经营部所销售的通用橡套软电缆电线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产品“导体电阻、护套平均厚度、护套最薄处厚度、绝缘热延伸试验、护套热延伸试验”项目不符合GB/T8735.2-201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没收已扣押的70米电线;2、罚款人民币1488.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64.00元。罚没款共计1752.00元(壹仟柒佰伍拾贰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18 | |
9 | 宣市监行处字〔2021〕51号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宣汉虾骨道餐饮宏帆巴人广场店 | 2020年11月13日,按照宣汉县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我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虾骨道餐饮宏帆巴人广场店经营的散装白酒(名称:谷坛春,购进日期:2020年8月20日)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罚没款共计5600.00元(伍仟陆佰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222 | |
10 | 宣市监行处字〔2021〕305号 | 以养殖鱼作为野生鱼进行虚假宣传案 | 四川宣汉县旺景缘农牧有限公司 | 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菜单中有“河里花鲢,售价48元/斤”的字样。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其场所内花鲢的购进票据。2021年3月26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上述花鲢的购进收款收据,证明其为养殖鱼。 |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参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524 | |
11 | 宣市监行处字〔2021〕198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县万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 2020年12月1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宣汉县万安消防器材经营部所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产品“充装量”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62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60.00元。罚没款共计7540.00元(柒仟伍佰肆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26 | |
12 | 宣市监行处字〔2021〕197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宣汉县天乐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 2021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检查时,在其二楼厨房操作间的案台上发现有1瓶已开封的嫩肉粉,在操作间旁边的小房间里面发现有1瓶未开封的番茄酱,1瓶未开封的黄豆酱均已超过保质期 | 1、没收扣押的嫩肉粉、番茄酱、黄豆酱各1瓶;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26 | |
13 | 宣市监行处字〔2021〕285号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 宣汉蜀大侠火锅店 | 2021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冻库进行检查时,发现标识有“PRODUCT OF BRAZIL ,FROZEN BONELESS BEEF,PRODUCTION DATE 10/12/2018, FREEZING DATE12/2018,AT-18℃ THE PRODUCT SHOULD BE CONSUMED UNTIL 10/12/2020”的袋装肉类10袋,无中文标识,每袋约2.5千克,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冷冻去骨牛肉10袋(50斤); 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31 | |
14 | 宣市监行处字〔2021〕196号 | 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案 | 宣汉县尚品宫快餐店 | 2021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称宣汉县尚品宫快餐店在宣传其菜品时涉嫌虚假宣传。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店进行调查,现场在该店门口发现有一电视,电视下面地上放有一音箱,电视上正在播放该店的菜品,音箱里传出有“生蚝具有提高肝功能......补肾壮阳......对脑梗塞,心肌梗塞具有预防效果”等声音。在音箱上发现插有一银白色U盘,执法人员将该U盘拔出时,音箱停止传出上述声音。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U盘进行了扣押。 |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26 | |
15 | 宣市监行处字〔2021〕92号 | 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 宣汉县清溪每佳美超市 | 2021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为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在现场执法人员随机提取了2名消费者的销售凭证,在销售凭证上并未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而该超市又为上述2名消费者提供了购物塑料袋。 |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参仟元)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十五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09 | |
16 | 宣市监行处字〔2021〕194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 宣汉县清溪华联超市 | 2021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超市检查时,在其货架上发现有1袋鸡蛋风味小挂面(生产日期:20191215,生产厂家:石家庄市厨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挂面进行了扣押。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收银台发现该超市为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在现场执法人员随机提取了2名消费者的销售凭证,在销售凭证上并未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而该超市又为上述2名消费者提供了购物塑料袋。 | 1、没收扣押的1袋鸡蛋风味小挂面; 2、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壹万捌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十五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26 | |
17 | 宣市监行处字〔2021〕56号 | 对使用前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 宣汉签年时光串串店 | 2020年8月11日,2020年11月06日,按照川市监发(2020)15号、宣市监办(2020)52号文件有关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我局先后对宣汉签年时光串串店的复用餐饮具(餐盘)、复用餐碗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经检验,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222 | |
18 | 宣市监行处字〔2021〕55号 | 对使用前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 宣汉县符氏胖儿餐厅 | 2020年07月14日,2020年11月03日,按照川市监发(2020)15号、宣市监办(2020)52号文件有关要求,先后对宣汉县符氏胖儿餐厅的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碗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所抽样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04 | |
19 | 宣市监行处字〔2021〕122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县康兰大药房 | 2020年11月4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德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宣汉县康兰大药房销售的一次性防护口罩(产品批号:20200617,生产厂商:广州京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产品“过滤效率、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没收已扣押的400个口罩;2、罚款人民币2144.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52.00元。罚没款共计2496.00元(贰仟肆佰玖拾陆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18 | |
20 | 宣市监行处字〔2021〕54号 | 对使用前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 宣汉九龙饭店有限公司 | 2020年07月14日,2020年11月03日,按照川市监发(2020)15号、宣市监办(2020)52号文件有关要求,先后对宣汉九龙饭店有限公司的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碗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所抽样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04 | |
21 | 宣市监行处字〔2021〕124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县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2020年12月14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宣汉县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销售的女士牛仔裤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产品“原料的成分和含量”等项目不符合FZ/T81006-200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没收已扣押的4条女士牛仔裤;2、罚款人民币1624.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12.00元。罚没款共计2136.00元(贰仟壹佰参拾陆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18 | |
22 | 宣市监行处字〔2021〕306号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案 | 宣汉县皓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2月3日我局接到举报“宣汉翰林名苑小区的物业费收取未按政府定价进行收取”,2021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为宣汉县皓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通过对该公司2019年和2020年的物业缴费清单的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宣汉翰林名苑小区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1.3元/月*平方米,但是根据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6年12月22日发给该公司的函《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翰林名苑住房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宣发改函(2016)53号)得知,宣汉翰林名苑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2元/月*平方米。 |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参仟元)。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527 | |
23 | 宣市监行处字〔2021〕123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 宣汉国贸百货 | 2020年12月14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宣汉国贸百货所经营的休闲裤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产品“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FZ/T81007-2012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357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48.00元。罚没款共计4524.00元(肆仟伍佰贰拾肆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18 | |
24 | 宣市监行处字〔2021〕302号 | 以养殖鱼作为野生鱼进行虚假宣传案 | 龚** | 2021年3月16日,我局接到线索称“在宣汉西门农贸市场有人售卖野生鱼”。我局立即联合宣汉县水产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宣汉县蒲江街道宝寺社区的西门农贸市场检查,现场在该市场的后门处有一售卖活鱼的摊位,摊主为龚平才。在该摊位前有活鳜鱼1斤,活花骨鱼1.2斤,已宰杀的鲤鱼1.5斤。上述三种鱼类由宣汉县水产局进行扣押并作进一步鉴定。2021年3月18日,宣汉县水产局向我局出具了《宣汉县水产局关于龚平才销售鱼类是否野生鱼的鉴定意见书》,上述意见书中的认定意见为“龚平才在西门农贸市场销售的鱼类为养殖鱼”。根据我局接到的线索视频资料显示,龚平才摊位前的一名从业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其售卖的鱼类时宣称是野生鱼。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517 | |
25 | 宣市监行罚字〔2021〕52号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宣汉德园包子店 | 2020年11月12日,按照宣汉县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我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德园包子店经营的甜馒头(加工日期:2020年11月12日)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218 | |
26 | 宣市监行罚字〔2021〕90号 | 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 代** | 021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代元清所经营的烟花爆竹门市检查时发现该门市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且发现有爆竹(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5日,保质期3年,制造商:邻水县棒木鞭炮厂)21条已超过保质期,为失效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 1、没收已扣押失效的产品; 2、罚款人民币14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09 | |
27 | 宣市监行罚字〔2021〕89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经营食品 | 宣汉县清溪镇代会副食店 | 2021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该副食店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15袋方便面(名称:巧面馆藤椒牛肉面,生产日期:20200306,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家: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方便面进行了扣押。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 3、没收扣押的15袋方便面。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09 | |
28 | 宣市监行处字〔2021〕88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宣汉县清溪镇陈中美副食店 | 2021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该副食店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2袋泡辣椒(生产日期:20191213,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泡辣椒进行了扣押。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 3、没收扣押的2袋泡辣椒。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自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09 | |
29 | 宣市监行处字〔2021〕195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 宣汉县清溪镇慧民超市 | 2021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检查时发现有火腿肠7根(其中1根生产日期:20200901,其余6根生产日期:20200914,生产厂家:绵阳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120天)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火腿肠进行了扣押。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收银台发现该超市为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在现场执法人员随机提取了2名消费者的销售凭证,在销售凭证上并未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而该超市又为上述2名消费者提供了购物塑料袋。 | 1、没收扣押的7根火腿肠; 2、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壹万捌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十五条。 | 分期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26 | |
30 | 宣市监行处字〔2021〕286号 | 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宣汉博济口腔医院 | 2021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博济口腔医院检查时,在该医院药房右侧货柜上发现有一次性使用无菌牙龈冲洗器(规格:10根/盒,生产厂家: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号:国械注准20172660144,生产日期:20171102,失效日期:202011)3盒,一次性使用治疗巾(规格:I型60 c 50,生产厂家:成都明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川械注准2016264,生产日期:20180613,失效日期:20200612)5袋。上述2种医疗器械均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均已超过失效期。 | 1、没收扣押的一次性使用无菌牙龈冲洗器3盒和一次性使用治疗巾5袋;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未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