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职能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全县各级组织和个人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方性法规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林地征(占)用、用地预审、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
(七)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工作。负责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用地核验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含市政园林工程)总平面布置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负责临时建(构)筑物的方案审查。负责建筑外墙立面装饰审核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执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含市政园林项目)的规划验线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含市政园林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承办县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基础测绘管理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承担全县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质量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测量标志的管理与保护工作。承担全县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使用审批,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全县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县林业数字化建设。
(十五)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及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林木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
(十七)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二十)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
(二十一)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涉及森林防火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全县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全县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火灾预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全县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二十六)配合国家、省、市督察县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工作。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违法案件。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八)职能转变。宣汉县自然资源局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九)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森林防火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并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
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安全、宣传、信息、绩效管理、史志编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调查研究、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局党委办公室职能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规监察股(督查办公室,信访室)。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工作。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森林违法案件。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核验工作。监督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接国家、省和市对县乡政府开展涉及本部门的督察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系统信访维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调查和确权登记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股)。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工作,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全县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测量标志的管理与保护工作。承担全县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使用审批,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全县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所有者权益和利用股。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承担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参与、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建设项目(包括临时用地)选址,承担组织城乡重要节点、拍卖地块的设计方案及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期研究。承担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绘制用地红线图。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担组织除市政工程外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办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担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组织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和管理规定。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征(占)用的审核、报批,临时用地和先行用地办理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耕保和修复股。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矿产资源管理股。承担全县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全县矿产资源行业统计和成果统计。负责县级发证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地质灾害防治股。承担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城市整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和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股。承担建设工程(含市政园林工程)总平面布置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备案。承担临时建(构)筑物的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建筑外墙立面装饰审核工作。承担制定、修改和执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承担组织建设项目(含市政园林项目)的规划验线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造林绿化产业股(县绿化办公室)。负责落实国土绿化方针政策。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退耕还林、生态创面植被恢复等工作。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木种苗相关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化经营、产业结构调整、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林业现代园区建设,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协调林业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协作项目实施。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股。承担林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及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承担古树名木调查登记管理及保护工作。承担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县委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涉及森林防火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口。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林场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股。承担监督管理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湿地的开发利用。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承担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指导湿地保护工作。承担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等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及林木种苗管理站基本建设和发展。
(十四)财务股。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党建办(人力资源股)。承担本系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办理、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职工培训教育、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系统中层干部考察、配备、任免报批等干部管理工作。承担本单位意识形态、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党员培养发展等党建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效能、行风政风建设相关工作。拟定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措施,负责内部审计、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审计监督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地址:宣汉县东乡街道神庙街6号
四、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14:30-18:00)
五、联系方式:0818-5222254
六、负责人姓名:代静 党委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