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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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行处字〔2020278

案件来源:2020805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达市监发(202099号文件要求,委托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肉干进行了监督抽样。并于20200827日出具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0511700684232004)、检验报告(NOS25S200983)。结果显示该批次五香牛肉干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酸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08月31日接到该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随即启动相关案件调查和后处置程序。于2020年08月3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该公司吕应春签字确认收到,并告知了相关复检申请和异议申请事项。截至目前超过规定的7个工作日,我局未收到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的复检申请和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和无异议。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宣市监责改(2020)39号,要求其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找出原因进行整改。2020年9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该公司负责人彭祥均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库内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的五香牛肉干。我局执法人员在其食品添加剂专用柜内发现有“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净含量1kg,已使用三分之二,生产日期2019年09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号:SC20133028101179。经负责人彭祥均确认即是抽检报告里所示使用的山梨酸钾。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属于正规合格产品且在保质期内。同时我局执法人查阅并复印了该公司该不合格批次五香牛肉干的入库单和送货单,证实了该批次五香牛肉干生产销售的事实。经初步调查,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0年09月04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09月05日对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祥均开展了询问调查。经过询问,彭祥均称:对其公司生产销售的五香牛肉干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一事知情,认可检验结论,无异议。该批次五香牛肉干于2020年7月24日入库280袋,截至2020年8月05日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对于发现的“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彭祥均称这就是检验报告里所示该批次五香牛肉干超限量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其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肉干属于熟肉制品,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属于可以添加的范围,但其最大使用量不得超过0.075(g/kg)。其公司购买和添加的山梨酸钾是正规合格产品且在保质期内,主要原因是内部管理疏忽,造成了该批次五香牛肉干山梨酸钾的添加超过了标准限量。

通过询问,该公司于2020年07月24日生产该批次五香牛肉干共计280袋,成本16元每袋。编号1013621的入库单上成品名称“80克干”即为该批次五香牛肉干。该公司从2020年07月26日开始截至2020年8月05日,先后销售该批次五香牛肉干给经销商。编号0010612送货单显示“80克干”2020.07.26销售给曾勇50袋,单价18元;编号0010616送货单显示“80克干”于2020.07.29销售给彭祥均100袋,单价18元;编号0010619送货单显示“80克干”于2020.08.05销售给周功平67袋,单价18元;编号0010618送货单显示“80克干”于2020.08.04销售给蒋永东50袋,单价18元;编号80000104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于2020.08.05销售给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80克五香牛肉干13袋,单价18元。上述送货单上所示“80克干”即为该批次不合格五香牛肉干。销售给“彭祥均”是指销售给彭祥均自己所开的直营店。销售给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13袋即为该次监督抽检的13袋五香牛肉干。故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五香牛肉干280袋,成本16元每袋。共销售该批次五香牛肉干280袋,单价18元每袋。货值金额为:18*280=5040元,违法所得为:(18-16)*280=560元。

综上所述,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040元,违法所得为56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属实。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040元,违法所得为56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该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和生产资质。

2.我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成品库照片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所使用的山梨酸钾正反面照片两张,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3.该批次五香牛肉干入库单1013621复印件1份,该批次五香牛肉干送货单0010612、0010616、0010619、0010618;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80000104复印件共3份,证明了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2020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截至2020年10月16日,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张贴召回通知,积极减少对消费者的危害,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并自查原因,积极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及依据: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宣汉县老南坝食品有限公司采取从轻处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560.00元(大写:伍万零伍佰陆拾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帐号:1006967640300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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