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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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0年3-10月一般程序案件            原东乡食药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宣市监行罚字〔2020〕216号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宣汉县小翠调料经营部

2020年1月19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县小翠调料经营部销售的干沙参和干黄花进行了抽样。上述干沙参和干黄花样品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10.00元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动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5.09

22

宣市监行字〔2020〕275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宣汉县爱家购物广场

2020年7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宣汉县爱家购物广场经营的由四川严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生产的川麻苕酥(油炸糕点)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1、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9.90元;

3、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的3盒川麻苕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自动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9.16

33

宣市监行字〔2020〕288 号

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

2020年8月6日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鹌鹑蛋进行了抽样。上述鹌鹑蛋样品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5.24元。

罚没款共计15075.24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自动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0.26.

4

宣市监行字〔2020〕197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达州市昌野天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宣汉东门广场店

2020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在其收银台上电脑里的“雨诺G3ERP连锁店”软件中发现有2020年3月20日销售过异烟肼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1364)一盒;硝苯地平缓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123)一瓶。上述药品外包装无“OTC”标识。该店无法提供销售的上述药品的处方。执法人员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向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于2020年3月22日前改正。2020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药店检查时,在该药店电脑里“雨诺G3ERP连锁店”软件中发现有2020年3月24日销售过血塞通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3656)一盒;该店仍无法提供销售的血塞通片的处方。该店仍存在有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1000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店进行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自动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4.21

55

宣市监行字〔2020〕117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宣汉县益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

2020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在其收银台上电脑里的“成都海翔”软件中发现有2020年3月20日销售过阿莫西林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1364)一盒;硝苯地平缓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439)一瓶。上述两种药品外包装均无“OTC”标识。该公司无法提供销售的上述药品的处方。执法人员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向该公司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于2020年3月22日前改正。2020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公司检查时,该公司仍存在有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1000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店进行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27

66

宣市监行罚字〔2020〕51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门店

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爽、卢鹏在该连锁药店进行检查时,抽查有药品盐酸二甲双胍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1647,产品批号:20190420,生产企业: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其购入30瓶,剩余20盒。该店无法提供销售的上述药品的处方。执法人员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向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于2020年1月4日前改正。2020年1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药店检查时,该店仍存在有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1000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店进行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19

5

77

宣市监行罚字〔2020〕52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城一号店

2019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爽、卢鹏在该连锁药店进行检查时,抽查有药品通脉降脂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4984,产品批号:191001,生产企业: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发现其购入20盒,剩余5盒;双嘧达莫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360,产品批号:190319,生产企业: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其购入20瓶,剩余7瓶。该店无法提供销售的上述药品的处方。执法人员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向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于2019年12月27日前改正。2020年1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药店检查时,该店仍存在有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1000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店进行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19

88

宣市监行字〔2020〕261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宣汉县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街分公司

2020年5月1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宣汉县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街分公司经营的原味瓜子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7.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06

9

9

宣市监行字〔2020〕200 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达州市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心悦连锁店

2020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心悦连锁店依职权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店的收费系统销售过外包装无“OTC”标识的抗感颗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3030,该药品属于处方药,执法人员要求查看该药品的处方,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0年3月24日,执法人员针对该店的责令整改项目进行复查,发现该店的收费系统销售过猴耳环消炎颗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0351,外包装无“OTC”标识,该药品属于处方药,执法人员要求查看该药品的处方,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4.24

110

宣市监行字〔2020〕200 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宣汉县百合堂大药房

2020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杨坤凌经营的宣汉县百合堂大药房依职权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店的收费系统销售过外包装无“OTC”标识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10534,该药品属于处方药,执法人员要求查看该药品的处方,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3月24日,执法人员针对该店的责令整改项目进行复查,发现该店的收费系统销售过阿莫西林颗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4023829,外包装无“OTC”标识,该药品属于处方药,执法人员要求查看该药品的处方,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4.24

11

宣市监行字〔2020〕116号

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市宣汉宏帆巴人广场分公司

2020年1月13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市宣汉宏帆巴人广场分公司经营的黑鱼、香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经检验,黑鱼的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292号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的吡唑醚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进行了现场送达,并告知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1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自动

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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