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19年度一般程序案件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宣市监食罚〔2019〕5号 |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宣汉县桃花乡王登红副食经营部 | 2019年2月26日上午1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桃花乡桃坪街宣汉县桃花乡王登红副食经营部食品安全进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检查,现场发现该小经营店内入口处第二个货架上摆放有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的挂面,5把,售价为4元/把,现场未能提供进货单与销售记录。2019年3月11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王登红经营的宣汉县桃花乡王登红副食经营部从业人员2名,经营面积约80平方米,属于食品小经营店,该副食经营部于2017年9月27日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为宣食药监销﹝2017﹞G000085,该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1722600103013,经营者为王登红。由于该店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导致店内货架上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现场未能提供进货单与销售记录,该店经营者王登红称该批次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挂面于2018年12月14日从南坝镇李超副食批发部购进,合计购进挂面三件30把,进价3.5元/把,已销售12把,售价4元/把,有时候做早餐吃了3把,送给家人一件10把,剩余5把存放店内货架上待售,扣押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20元,调查中该店经营者王登红承认了上述事实。 | 1、没收违法经营的5把挂面; 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3、警告。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 | |
2 | 宣市监行处字〔2019〕147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胡东梅 | 2019年4月11日1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凤林冬梅副食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进口右边货架上检查出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趣美滋”牌红豆味巧克力巧蘑菇3盒,“吉香居”牌麻辣三丝(泡菜)5袋。2019年4月12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胡东梅经营的副食经营部从业人员一名,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属于食品小经营店。由于该店未定期检查食品有效期,导致店内货架上有经营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如下:1、“趣美滋”牌红豆味巧克力巧蘑菇,生产日期:2017年10月30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家:江西趣美滋食品有限公司,数量:3盒;2、“吉香居”牌麻辣三丝(泡菜),生产日期:2018年2月2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家:四川省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数量:5袋。“趣美滋”牌巧蘑菇是2018年3月1日购进的,进货价是2.8元/盒,销售价5元/盒,进货2件共30盒,15盒/件,销售了27盒,剩3盒;“吉香居”牌麻辣三丝是2018年4月18日购进的,进货价是2元/袋,销售价3.5元/袋,进货20袋,销售了15袋,剩5袋。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货金额为18.4元,销售总额为32.5元。调查中胡东梅承认了上述事实。 |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趣美滋”牌红豆味巧克力巧蘑菇3盒、“吉香居”牌麻辣三丝(泡菜)5袋。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3、警告。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 |
3 | 宣市监行处字〔2019〕15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宣汉县凤林乡明洲副食经营部 | 2019年4月11日12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凤林乡明洲副食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进口右边货柜上检查出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邱师傅”牌咖啡丝(调味面制品)38袋。2019年4月12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李明洲经营的副食经营部从业人员一名,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属于食品小经营店。由于该店未定期检查食品有效期,导致店内货架上有经营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如下:“邱师傅”牌咖啡丝(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4克,生产日期:2018年9月29日,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生产厂家:简阳市高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751018500754。“邱师傅”牌咖啡丝(调味面制品)是2019年3月7日购进的,进货价是0.35元/袋,销售价0.5元/袋,进货一件共50袋,销售了12袋,剩38袋。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货金额为17.5元,销售总额为6元。调查中李明洲承认了上述事实。 | 1、没收“邱师傅”牌咖啡丝(调味面制品)38袋。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3、警告。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 |
4 | 宣市监行处字〔2019〕153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宣汉县南坪乡东坡副食经营部 | 2019年4月11日15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东坡副食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进口右边货架上检查出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么么哒食用槟榔4袋,红薯粉条2袋。2019年4月12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符美程经营的副食经营部从业人员两名,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属于食品小经营店。由于该店未定期检查食品有效期,导致店内货架上有经营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如下:1、么么哒食用槟榔,净含量:28克,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7日,保质期:60天,生产厂家:湖南亚龙食品有限公司;2、红薯粉条,净含量:950克/袋,生产日期:2015年12月11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厂家:云阳渝路有限责任公司。么么哒食用槟榔是2018年12月3日购进的,进货价是7元/袋,销售价10元/袋,进货20袋,销售了16袋,剩4袋;红薯粉条是2016年3月6日购进的,进货价是2.5元/袋,销售价4.5元/袋,进货20袋,销售了18袋,剩2袋。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货金额为190元,销售总额为241元,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49元。调查中符美程承认了上述事实。 | 1、没收违法经营的么么哒食用槟榔4袋、红薯粉条2袋。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3、警告。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 |
5 | 宣市监行处字〔2019〕152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刘春艳 | 2019年4月12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刘春艳经营的峰城兴隆书屋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进口左方货架上检查出涉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化妆品:1、“上品堂”牌丝质顺滑修护发膜,2罐;2、“上品堂”牌婴儿洗发沐浴露,数量:3瓶。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2019年4月12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刘春艳经营的峰城兴隆书屋从业人员一名,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属于文具店。由于刘春艳未定期检查化妆品有效期,导致店内货架上有经营涉嫌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如下:“1、“上品堂”牌丝质顺滑修护发膜,生产日期:2014年2月9日、2016年2月3日,有效期至:2017年2月8日、2019年2月2日,数量:2罐;2、“强生”牌婴儿洗发沐浴露,生产日期:2015年3月17日,有效期至:2018年3月16日,数量:3瓶。“上品堂”牌丝质顺滑修护发膜的进货价是15元/罐,销售价20元/罐,2017年2月8日后销售了1罐(有效期至2017年2月8日),还剩3罐;“强生”牌婴儿洗发沐浴露进货价是6元/瓶,销售价是10元/瓶,2018年3月16日后销售了1瓶,还剩3瓶。上述涉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化妆品进货金额为84元,违法销售总额为30元。调查中刘春艳承认了上述事实。 | 1、处以停止经营7日; 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 |
6 | 宣市监行处字〔2019〕149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宣汉县峰城佳和购物广场 | 2019年4月16日15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峰城镇街道对宣汉县峰城佳和购物广场(天宇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超市化妆品销售区域有以下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100年”牌薄荷活力运动男士调理洗发露,净含量:750克,有效期至:2019年4月7日,生产商:百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0872,数量:2瓶;2、“100年”牌丝强韧养发调理洗发露,净含量:400克,有效期至:2019年4月12日,生产商:百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0872数量:10瓶。2019年4月17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程芳经营的宣汉县峰城佳和购物广场(天宇店)经营面积约300平方米,属于超市。由于程芳及员工未定期检查商品有效期,导致店内货架上有经营涉嫌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如下:1、“100年”牌薄荷活力运动男士调理洗发露,净含量:750克,有效期至:2019年4月7日,生产商:百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0872,数量:2瓶;2、“100年”牌丝强韧养发调理洗发露,净含量:400克,有效期至:2019年4月12日,生产商:百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0872数量:10瓶。“100年”牌薄荷活力运动男士调理洗发露的进货价是48元/瓶,进货6瓶,销售价55元/瓶,2019年4月7日前销售了4瓶,还剩2瓶;“100年”牌丝强韧养发调理洗发露进货价是35元/瓶,进货12瓶,销售价是42元/瓶,2019年4月12日前销售了2瓶,还剩10瓶。因上述涉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均是在使用期限内销售的,无违法所得。调查中程芳承认了上述事实。 | 1、责令停止经营7日;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 | |
7 | 宣市监行处字〔2019〕148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宣汉县峰城镇智慧食品经营部 | 2019年4月16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官智慧经营的宣汉县峰城镇智慧食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进口左方货架上检查出涉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化妆品:1、“立效”牌自然护卷蓬松弹力素,有效期至:2019年2月5日,生产商:广州市妮尔化妆品有限公司,数量:3瓶;2、“潘婷”牌丝质顺滑洗发露,有效期至:2019年3月8日,生产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数量:2瓶。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2019年4月17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官智慧经营的宣汉县峰城镇智慧食品经营部从业人员一名,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属于小经营店。由于官智慧未定期检查商品有效期,导致店内货架上有经营涉嫌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如下:1、“立效”牌自然护卷蓬松弹力素,有效期至:2019年2月5日,生产商:广州市妮尔化妆品有限公司,数量:3瓶;2、“潘婷”牌丝质顺滑洗发露,有效期至:2019年3月8日,生产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数量:2瓶。“立效”牌自然护卷蓬松弹力素的进货价是12元/瓶,进货5瓶,销售价20元/瓶,2019年2月5日后销售了1瓶(有效期至2019年2月5日),其中一瓶是在使用期限内销售的,还剩3瓶;““潘婷”牌丝质顺滑洗发露进货价是21元/瓶,进货3瓶,销售价是30元/瓶,2019年3月8日后销售了1瓶,还剩2瓶。上述涉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化妆品违法销售总额为50元。调查中官智慧承认了上述事实。 | 1、责令停止经营7日; 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 | |
8 | 宣市监行处字〔2019〕154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陈素轩 | 2019年4月18日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峰城镇天宇街对陈素轩经营的峰城陈素轩副食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进口左方第二个货架上第二排有以下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雅臣”牌牛奶+玫瑰美白营养沐浴露,净含量:1300ml,有效期至:2018年6月24日,生产商:汕头市雅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数量:2瓶;2、“雅臣”牌牛奶+芦荟保湿滋润沐浴露,净含量:1300ml,有效期至:2018年6月24日,生产商:汕头市雅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数量:1瓶。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2019年4月18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陈素轩经营的宣汉县峰城陈素轩副食从业人员一名,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属于小经营店。由于陈素轩未定期检查商品有效期,导致店内货架上有经营涉嫌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如下:1、“雅臣”牌牛奶+玫瑰美白营养沐浴露,净含量:1300ml,有效期至:2018年6月24日,生产商:汕头市雅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数量:2瓶;2、“雅臣”牌牛奶+芦荟保湿滋润沐浴露,净含量:1300ml,有效期至:2018年6月24日,生产商:汕头市雅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数量:1瓶。“雅臣”牌牛奶+玫瑰美白营养沐浴露的进货价是20元/瓶,进货2瓶,销售价25元/瓶,还未销售过,剩2瓶;“雅臣”牌牛奶+芦荟保湿滋润沐浴露进货价是20元/瓶,进货2瓶,销售价是25元/瓶,自己用了1瓶,还剩1瓶。上述涉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化妆品因未销售过,无违法所得。因是从别人过路车进的货,对方未向我提供票据,所以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票据。调查中陈素轩承认了上述事实。 | 1、责令停止经营7日;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5日 | |
9 | 宣市监行处字〔2019〕150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宣汉县峰城镇正华副食店 | 2019年4月18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峰城镇南城街对肖正华经营的宣汉县峰城镇正华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进口右方第二排货架第二层上有以下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夏士莲”牌多效头皮护理去屑洗发露,净含量:750ml,有效期至:2019年2月5日,生产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6280,数量:1瓶。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2019年4月18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肖正华经营的宣汉县峰城镇正华副食店从业人员一名,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属于小经营店。由于肖正华未定期检查商品有效期,导致店内货架上有经营涉嫌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如下:“夏士莲”牌多效头皮护理去屑洗发露,净含量:750ml,有效期至:2019年2月5日,生产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6280,数量:1瓶。“夏士莲”牌多效头皮护理去屑洗发露的进货价是36元/瓶,进货10瓶,销售价40元/瓶,销售了8瓶(均在2019年2月5日前销售的),自己用了1瓶,剩1瓶。上述涉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化妆品因在2019年2月5日后未销售过,无违法所得。因是从别人过路车进的货,对方未向我提供票据,所以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票据。调查中肖正华承认了上述事实。 | 1、责令停止经营7日;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5日 | |
10 | 宣市监行处字〔2019〕377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宣汉县观山辉宏副食经营部 | 2019年5月22日1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观山乡街道对宣汉县观山辉宏副食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有以下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1、“康師傅”牌卤香牛肉面,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3日,保质期:六个月,生产厂家: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12005373,数量:23袋;2、“康師傅”牌香菇炖鸡面,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5日,保质期:六个月,生产厂家: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12005373,数量:5桶。3、“金锣”牌风味鸡肉香肠,生产是日期:2018年12月18日,保质期:120天,生产许可证号:SC10451140200020,生产厂家:眉山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数量:29袋。2019年5月22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周小辉经营的副食经营部从业人员一名,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于2018年10月19日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宣食药监销[2018]G000021)属于食品小经营店。2019年5月22日11时许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有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如下:1、“康師傅”牌卤香牛肉面,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3日,保质期:六个月,生产厂家: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12005373,数量:23袋;2、“康師傅”牌香菇炖鸡面,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5日,保质期:六个月,生产厂家: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12005373,数量:5桶。3、“金锣”牌风味鸡肉香肠,生产是日期:2018年12月18日,保质期:120天,生产许可证号:SC10451140200020,生产厂家:眉山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数量:29袋。“康師傅”牌卤香牛肉面和“康師傅”牌香菇炖鸡面是2019年4月30日购进的,“康師傅”牌卤香牛肉面销售价2.5元/袋,进货24袋,销售了1袋,剩23袋;“康師傅”牌香菇炖鸡面销售价4元/桶,进货12桶,销售了7桶,剩5桶;“金锣”牌风味鸡肉香肠是2019年2月17日购进的,销售价3元/袋,进货30袋,销售了1袋,剩29袋。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64.5元。调查中周小辉承认了上述事实。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的规定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康師傅”牌卤香牛肉面23袋、“康師傅”牌香菇炖鸡面5桶、“金锣”牌风味鸡肉香肠29袋。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3.警告。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 |
11 | 宣市监行处字〔2019〕38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宣汉县峰城镇元森副食店 | 2019年5月30日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峰城镇寨扁村对宣汉县峰城镇元森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有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1、“刘佬根”牌早餐肠,净含量:150克,生产许可证号:SC10421050400190,生产厂家:本溪市明山区卧龙工业园区201号,生产日期:2018年6月1日,保质期:180天,数量:5袋。2、“金锣”牌好口福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130g,生产许可证号:SC10451140200020,生产厂家:眉山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8日,保质期:180天,数量:10根。3、“康師傅”牌泡椒牛肉面,净含量:99克,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12005373,生产厂家: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平场工业区F32号地,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5日,保质期:六个月,数量:4袋。2019年5月30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宣汉县峰城镇元森副食店于于2017年8月28日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宣食药监销[2017]G000030,主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属于食品小经营店。2019年5月30日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峰城镇寨扁村对宣汉县峰城镇元森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有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1、“刘佬根”牌早餐肠,净含量:150克,生产许可证号:SC10421050400190,生产厂家:本溪市明山区卧龙工业园区201号,生产日期:2018年6月1日,保质期:180天,数量:5袋,售价4元/袋;2、“金锣”牌好口福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130g,生产许可证号:SC10451140200020,生产厂家:眉山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8日,保质期:180天,数量:10根,售价3元/根;3、“康師傅”牌泡椒牛肉面,净含量:99克,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12005373,生产厂家: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平场工业区F32号地,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5日,保质期:六个月,数量:4袋,售价2.5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为60元。调查中刘成群承认了上述事实。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的规定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刘佬根”牌早餐肠5袋、“金锣”牌好口福蒸煮淀粉肉肠10根、“康師傅”牌泡椒牛肉面4袋。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警告。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1日 | |
12 | 宣市监行处字〔2019〕380号 |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宣汉县桃花乡桃源小学 | 2019年5月29日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桃花镇桃林路对宣汉县桃花乡桃源小学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学校食堂储藏室有无任何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米,3袋。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且无进货台账。2019年5月29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宣汉县桃花乡桃源小学属于单位食堂,于2016年12月1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5117220009754,社会信用代码:525117226674313199,法定代表人:李诚,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桃花乡桃林路29号,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主体业态:单位食堂。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2019年5月29日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桃花镇桃林路对宣汉县桃花乡桃源小学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学校食堂储藏室有无任何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米,3袋。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且无进货台账。货值金额为412.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 1.没收违法经营的3袋大米。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 |
13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45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宣汉县光生商贸有限公司 | 2019年9月3日1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入口处右侧货架上存放着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1、“元禾”牌龙眼花生,2袋;2、“永明”牌黄金玉米豆,1袋;3、“阿一波”牌深海紫菜,3袋。2019年9月3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1、“元禾”牌龙眼花生,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4日,保质期:夏季四个月,冬季六个月,2袋,违法所得为40元,涉案货值金额为80元;2、“永明”牌黄金玉米豆,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19年4月30日,保质期:四个月,1袋,因无法提供该批次具体销售日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为46.25元。;3、“阿一波”牌深海紫菜,生产日期:2018年1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3袋,因无法提供该批次具体销售日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为24元。你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实,共计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50.25元,违法所得4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元禾”牌龙眼花生2袋、“永明”牌黄金玉米豆1袋、“阿一波”牌深海紫菜3袋。 2.处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大写:肆拾元整)。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 | |
14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75号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宣汉县凤林乡卫生院 | 2019年10月28日上午1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凤林乡对你院进行监督巡查时发现,在你院化验室里有北京北检·新创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检·新创源”牌r-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一盒,其外包装上标注如下:试剂1:64mlX2,试剂2:32ml,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京械注准20152400447,产品批号:20181001,生产日期:20181016,有效期至:20191015,检查时该试剂盒已开封,打开包装盒内只有一盒64ml的试剂1,另外两盒不知去向,经现场询问,另外两盒(试剂1:64ml;试剂2:32ml各一盒)试剂均已被你院化验室使用。2019年10月28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卫生院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属实。经查阅进货票据,该批次“北检·新创源”牌r-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于2018年12月24日购进,购进数量一盒,购进单价为328.2元/盒,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328.2元。 | 依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1.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 2.没收过期不能使用的医疗器械。 3、责令改正。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 |
15 | 宣市监行处字〔2019〕477号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宣汉县观山乡卫生院 | 2019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观山乡对你卫生院进行监督巡查时发现:在你卫生院的检验室里“senlo”牌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中发现以下测定试剂:1.“senlo”牌尿酸测定试剂R1(56ml)、R2(14ml)各一盒;2.“senlo”牌直接胆红素测定试剂R1(56ml)、R2(14ml)各一盒;3.“senlo”牌胆碱酯酶测定试剂R1(56ml)、R2(14ml)各一盒。上述试剂均已过期。2019年10月24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属实。其中“senlo”牌尿酸测定试剂R1(56ml)、R2(14ml)各一盒,其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均为:粤械注准20162400827,生产批号均为:20180711,有效期至均为:20190710;“senlo”牌直接胆红素测定试剂R1(56ml)、R2(14ml)各一盒,其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均为:粤械注准20162400850,生产批号均为:20180828,有效期至均为:20190827;“senlo”牌胆碱酯酶测定试剂R1(56ml)、R2(14ml)各一盒,其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均为:粤械注准20162400833,生产批号均为:20180807,有效期至均为:20190806。上述试剂均已过期且未建立使用记录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涉案医疗器械共计货值金额884.6元。 | 依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1、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 2、没收过期不能使用的医疗器械。 3、责令改正。 | 已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