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市监行处字〔2019〕436号
当事人:
单位 名称: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5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久林
违法事实:2019年4月25日,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因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被我局处罚(宣市监行处字〔2019〕160号),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黄成、李锐、王玲对该药店进行了回访检查,现场抽查了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阿司匹林肠溶片(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坎地沙坦酯片(维尔亚)(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莫西林胶囊(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现场均无法提供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处方。8月27日,报请领导批准,对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立案调查。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玲、郑血丰对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店长赵华进行了询问调查,赵华承认了上述事实。
现已查明,达州正和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店长张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达州正和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2.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达州正和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事实。
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达州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店长张华收件,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药店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仍然存在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形,办案人员认为该案情节严重。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依据:该药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整改,但整改不到位,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做如下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业银行西城分理处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225126010400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