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市监行处字〔2019〕68号
对宣汉圣元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圣元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2E*****法定代表人:王某(非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
住所:宣汉县东乡镇解放南路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日
经营范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2019年1月31日,宣汉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解放南路的宣汉圣元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面积约3000平方米,场地内摆放有“五菱荣光”面包车1辆(据负责人王某介绍该车于2018年12月从个人处收购),废旧轮胎260个,该无法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该涉嫌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经营活动。2019年2月3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指派吴亚、杜勇二同志负责调查。
经查明:2015年12月1日宣汉圣元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在宣汉县东乡镇解放南路成立,经营范围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2018年12月该公司从一个人处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至2019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该公司一直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宣汉圣元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汽车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对宣汉圣元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汽车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王某的身份;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现场检查图片2份。证明了当事人场地停放和收购报废汽车的事实。
当事人宣汉圣元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规定。
2019年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宣工质听告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主动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收购的“五菱荣光”1辆;
2、罚款20000.00元(贰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地址:宣汉县东乡镇南街15号,账号:510017562360500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