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方案(建议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函
广大市民朋友:
为回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群众诉求,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达市府办规〔2022〕5号),我局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草拟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方案(建议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10日前通过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本征求意见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宣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方案(建议稿)》,第二部分为《宣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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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回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群众诉求,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达市府办规〔2022〕5号)等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政府优先回购。
二、应交价款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应向政府交纳一定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为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具体标准按县政府审定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咨询报告成果执行。政府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等价款为204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等价款为324元/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另按《宣汉县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公告》(宣府公〔2023〕13号)规定交纳城区划拨转出让最低出让金,即Ⅰ级99元/平方米、Ⅱ级72元/平方米、Ⅲ级41元/平方米、Ⅳ级33元/平方米。
3.税费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向宣汉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提交《宣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婚姻证明、购房票据、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房管局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书面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书面告知。
(二)缴款。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持房管局出具的准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书面凭证,到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规定缴纳款项。
(三)办理。购房人凭房管局出具的同意办理凭证和缴款凭证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手续。
四、政府回购
(一)回购情形。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房管局进行回购:
(1)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出租、出借、未按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规定进行转让、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购房人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购房人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继承居住的;
(4)购房人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债权人未受清偿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
(5)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6)购房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7)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或有相关修改条款应回购的。
(二)回购价格。按照原出售价并考虑折旧(折旧年限为30年)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折旧率由房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规定评估,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原购房款自回购时的利息不予计算,回购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
(三)回购程序。房管局收集、审核、受理、回购申请,入户查勘房屋状况,确认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结算情况,提出回购计划推送县财政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及时接收、管理房源;县财政局根据回购计划及时核算、筹集、支付回购房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回购协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回购处置。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五、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受理、审核申请资料,编制政府回购计划,组织回购价格评估及报审,签订回购协议,查验、接收、管理回购房源等;县财政局负责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标准执行监督及收入资金管理,审核回购计划、价格,核算、筹集、支付回购资金及相关税费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划转出”土地出让金入库,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涉及的权属登记;县税务局负责征收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涉及税收,严格执行建设和供应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东乡、蒲江街道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共同排查、化解住房保障领域不稳定因素。
六、监督管理
购房人未获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售、出租经营、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交由政府回购的,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补贴。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购买未满5年且未取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出租等中介业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宣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
2..宣汉县关于征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方案(建议稿)》修改意见建议表
附件1
宣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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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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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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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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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数额 | 土地收益价款 元,划转出出让金 元,合计 元 | |||||
取得完成产权后用途 | 自住自用 上市交易 暂时空置 | |||||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关系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与申请人关系 | 户口性质 | 职业状况 | 是否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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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提供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信息及提交相关资料属实,拟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已征得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同意,自愿按规定标准和方式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出售、出租、出借和擅自改变用途,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交易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并不得再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或未能遵守,自愿承担相应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 |||||
政务中心窗口经办人员初审意见 | 经初审,申请人提供信息及资料准确、齐全,符合相关规定,拟同意申请人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送请主管部门复审。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复审意见 | 经复审,同意初审意见,准予申请人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 复审部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宣汉县关于征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
方案(建议稿)》修改意见建议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时间:
稿件名称 | 原文内容 | 修改内容 | 备注 |
宣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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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方案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改背景
为回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群众诉求,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达市府办规〔2022〕5号)等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家庭,购房人可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家庭,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政府可优先回购。
二、办理流程
首先,购房人需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婚姻证明、购房票据、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房管局申请,出具准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书面凭证。其次,购房人持房管局出具的准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书面凭证,到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规定缴纳款项。最后,将出具的同意办理凭证和缴款凭证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