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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4-11-08     点击数: 人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机制,根据工作安排,县发改局牵头对原《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宣县委办发〔2019〕93号)进行修订,形成《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现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8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53654173@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三、也可将意见建议电话反馈至13419051306。

附件: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8日         


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保证工程质量,防范重大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县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能够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使用政府资金直接投资建设。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重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宣汉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县级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第六条  县发改局作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县级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将经初步论证后拟实施的项目(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初审后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

第八条  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前,项目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实施的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每年第三季度,县发改局会商县财政局,从三年滚动计划和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的项目中选取续建、拟新开工和前期工作项目,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按行业分别征询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按程序集中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明确下一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年度计划投资额。县财政局依据审定通过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年度竣工和续建项目,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项目拟新开工计划。

年中,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发改局会商县财政局、县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中期调整,按程序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三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等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法人、建设模式、匡算总投资等相关事项。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项目单位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关工程咨询经验和能力的机构应在5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代码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不需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依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情况说明、资金来源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所取得的节能批复文件等报县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改局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详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工期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同步核准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事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进入前期工作报建阶段,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占用林地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县自然资源局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指标、用地红线图和办理供地手续。

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县自然资源局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须开展工程详勘详测。初步设计须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县发改局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其中:市政、房建等领域项目由县住建局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其余领域项目分别由相应行业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审查意见。涉及上级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经费、拆迁安置费、征地及划拨(出让)费用等〕和预备费等构成。

经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构筑物、设备、工具、器具等)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省、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报送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含投资规模调整)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工程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概算批复中的工程建设费用组织工程预算审核,工程预算不得超过批准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用部分,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标(采购)的最高限价。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或预算超过概算批复的,应重新履行概算、预算审批程序。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预算控制价、竣工结算价,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列暂估价。项目相关计价单项未列入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目录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开展工程标前询价,项目单位出具询价意见后送县财政局评审。县住建局应及时根据市场动态、询价结果等信息及时更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对规避、倒置前期工作必备程序的项目单位,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前期工作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报告、节能报告等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专家库,滚动储备、动态调整,随机抽取参与审查工作。

 

第四章  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0月将下一年度项目投资预算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明确的年度投资额及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核,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按程序报批。

资金预算应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县委、县政府同意增补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县财政局负责调整预算并安排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归口县财政局管理。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预算以及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性质,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工程款结算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或项目单位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一)应进行招投标(采购)而未进行招投标(采购);

(二)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

(三)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四)项目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

(五)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计量单价;

(六)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七)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需要查实;

(八)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九)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

(十)设备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进行清算。

 

第五章  项目服务 

第三十条  项目审批服务采取“一窗口进”“一网通办”制度,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将项目决策启动后的审批事项、审查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纳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范运行。审查程序完成后,审批部门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办理。县行政审批局按季度通报项目超时办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推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单位可提出委托代办事项申请,实行代办服务。

县行政审批局开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负责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为项目提供免费代办服务,并负责对代办员队伍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

县行政审批局承接代办事项后,指定代办员对代办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代办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准备申请材料、代为递交申请、跟踪办理进程,协调审查和评估论证等环节,直至取得审批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告知事项、现场踏勘、审查事项等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度。

实行一次性联合告知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全周期流程各阶段召集单位提出项目审批咨询申请,并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各阶段召集单位核实项目情况后及时出具联合告知受理单,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一次性告知会议时间和地点,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本阶段涉及部门召开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组织相关部门与项目单位当场交流,一次性联合告知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基本流程、法定时限等需申报资料。参与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的县级相关部门,应该在会上明确相关事项完成时限,由召集单位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实行联合现场踏勘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报告等前期专题报告关联的审查审批部门、技术人员以及项目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一次性联合现场踏勘,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现场踏勘纪要。对需公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应在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开展联合踏勘。

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对项目报建阶段可并联推进的审查事项,审批部门(单位)或项目单位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联合审查申请,行业审查部门及时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审查部门会同县行政审批局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开展联合集中审查时间、地点。县行政审批局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和内容通知各参会单位和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提前报送联审会议相关单位。县行政审批局根据联审会议要求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各职能部门分别明确本部门审查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抄送项目单位。

第三十三条  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重大项目的领导或分管发改工作的领导召集,项目监督部门、项目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参加,主要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需报县委、县政府或更高层级研究解决的困难问题,明确整改解决时限。

县发改局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目标要求,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库中的项目进度、县行政审批局按季度通报的项目超时办理情况等信息,提出会议议题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承担项目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附法人组建初步建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附法人组建方案。

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可由县政府指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招标人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规范编制招标文件,经审查后,开展招标活动,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县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定通过后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实施,并同步按相应层级完善决策程序。

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形成评估报告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请示,待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授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审定过程中,可征求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意见。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估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层级报审,履行决策程序。

(一)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县政府审定。

(二)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政府投资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从县政府建立的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审定的抢险救灾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立项、用地等审批手续。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加强过程计量监督,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依法认定结算金额。

第三十七条  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单位需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并复核无误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

第三十九条  严格合同签订审查。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审查;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由县司法局审查;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司法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项目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内容及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方式。严禁在施工建设中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政府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须选派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对隐蔽工程和变更工程按程序进行签证确认。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其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按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审查审批程序。如原设计出现设计漏项和错误导致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国家建设标准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必须开展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预算清单编制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设计单位出具相应图纸或说明,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办理签发手续,报项目原施工图审批单位审查。施工图审批单位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项目设计的工艺要求、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变更,严禁擅自提高设备、工艺和材料标准和增加规模内容。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使用或关联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项目设备、工艺和材料提档升级或增加规模内容建议的,由项目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滑坡、暴雨、泥石流等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者因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漏项漏量等其他原因,使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增加的,严格报审程序。政府投资项目新增投资按照以下程序运行:

(一)项目单位根据规划调整方案,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等新增投资实施依据,安排设计单位出具项目新增投资方案,填写新增投资现场踏勘申请表,并附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相关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 

由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对新增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由下属单位作为项目单位的项目,由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新增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单位的项目,按照工程性质,报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新增投资方案及新增投资现场踏勘申请表,经县政府签批同意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以及本行业监管部门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新增投资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新增投资原因、责任划分、下步工作要求等内容),填写新增投资审核表。县审计局按程序履行监督职责。

新增投资属于合同工程清单范围内的或者属于合同工程清单外且增加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不再进行财政评审,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县财政备案;属于合同工程清单外的且增加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依据实地踏勘会议纪要、新增投资审核表进行财政评审。

对一致建议新增投资的项目,行业监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新增投资额的初步建议并附送实地踏勘会议纪要、新增投资审核表、财评结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相关佐证资料,报县政府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后组织实施。

1. 单个合同段累计新增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备案;

2. 单个合同段累计新增投资额5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累计新增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前述程序审核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累计新增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新增投资报批时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新增投资的,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提交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的申请表;待县政府同意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会议纪要、财政评审等相关程序,再向县政府报送批准实施的请示。如超期未报的,不予新增投资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禁以肢解工程增加内容、压低增加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新增投资审查或工程新增投资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确认,在竣工决(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定,为此超付的工程款,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金额财政不予追加。

工程变更导致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批准概算总投资的,按上述程序审定后,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办理概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减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的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履行以下报批程序后报县发改局调整概算:

1.对累计调整概算200万元以下,未超过概算10%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审定;超过概算10%及以上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2.对累计调整概算20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项目,未超过概算10%的报县政府县长审定;

3.对累计调整概算20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项目,超过概算10%及以上的,或累计调整概算5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累计调整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严格概算管控,对累计调整概算1000万元(含)以上且超过概算10%以上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前述报批程序批准后进行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建设工期。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合理建设工期,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组成。项目质量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综合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等主管部门共同在工程验收文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向住建、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备案。

所有项目不得未验先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验先用发生的后续费用,县财政局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未验先用监督检查力度,每年12月底集中通报未验先用周期12个月以上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完成验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制度,其中,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县审计局负责,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县审计局对县财政局组织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除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报告、评审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和报审工作。

项目决(结)算报审资料达到审查条件后,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审核(计)工作。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报请县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九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县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制度,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县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二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管理。县发改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三)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五)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

(七)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规避简化必备审批程序;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

(六)未按规定期限内报项目新增投资;

(七)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

(九)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工程造价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程序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3年内禁止其在宣汉县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咨询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清单漏项或计量差异等行为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

(五)由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评审单位原因造成清单漏项或计算差异、与设计不符,导致投资增加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

(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因地质勘察不实或因设计失误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地勘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凡属勘察、设计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造成工程变更的,变更费用从勘察设计预留费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同一勘察设计单位发生2次以上因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的,由县级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将勘察设计单位按程序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3年内禁止其进入宣汉县建设市场。

因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原因造成缺项漏量与设计不符的,导致变更或增量的,费用从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的费用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同一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发生2次以上因漏项漏量或明显与实际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的,由县级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将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3年内禁止其进入宣汉县建设市场。

第五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监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中,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价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单位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超过概算批复10%以上、审减率20%以上或项目结算投资超过预算投资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全部作为嫌疑案件移送县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造价审核审批等相关程序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根据项目用途确定。项目用途对应县级部门为党委工作部门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由其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代建项目一律根据项目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林业、文体旅游、应急、公安等部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投资增减审核和申报、设计变更确认和申报、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监督等。

本办法所称行业监管部门是根据项目类别确定。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本领域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完成本行业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落实对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责任,依法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专项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等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原《中共宣汉县委办公室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县委办发〔2019〕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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