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汉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文字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8月10日,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宣府办〔2018〕103号),有效期已满。
2021年1月达市府办印发了《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我县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宣汉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7.《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8.《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9.《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11.《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2号)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县城区,是指《宣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表以下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以下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以及独立开发建设无地面建筑的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及用途、面积的认定以县自然资源局确认为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等情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场镇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按照确定的土地用途类别依法分别确定。
四、主要内容
这次制定主要对《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宣府办〔2018〕103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区,是指《宣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县城区,是指《宣汉县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三条第二款“地下空间用途及面积的认定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确认为准。”修改为“地下空间及用途、面积的认定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认为准”;
第四条第一款“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县城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给和登记工作”修改为“县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县城区范围内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权供给和登记工作”;第二款“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县城区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修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业用途的,其地下第一层(由地表向下计算为第一层、第二层,以此类推)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20%收取;用于住宅、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15%收取;用于地下停车场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10%收取。用于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的,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5%收取”;
第十一条第一款“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修改为“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其余条款未作修改。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