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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宣汉县参加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宣汉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4-06-27     点击数: 人次

关于《宣汉县参加国内重大体育比赛 奖励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各位网民:

为更好地实施奥运争光计划,进一步提升我县竞技体育综合水平,激励宣汉籍运动员在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争创佳绩,鼓励广大体育工作者和相关体育训练单位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结合我县实际,代拟起草了《宣汉县参加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送审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我县政策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即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建议意见可通过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函件、QQ邮箱等方式反馈。

联系方式: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电话:0818-5223965;

电子邮箱:473974733@qq.com;通信地址:宣汉县新育路666号


附件1:宣汉县参加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送审稿)

附件2:宣汉县参加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送审稿)政策解读  

       

               

               宣汉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2024年6月27日        


宣汉县参加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激励教练员、运动员刻苦训练,奋勇争先,提升我县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推动我县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参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规〔20241《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代表团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和达州市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22〕85号),结合宣汉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全运会、省运会、市运会三类比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四川省参加全运会、代表达州市参加省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的宣汉籍运动员(指宣汉县户籍按正常程序输送到四川省队、解放军专业队、国家队的运动员)和输送教练员,以及代表我县参加市运会并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和单位。

第四条 对参加全运会、省运会、市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坚持向金牌倾斜、向一线倾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主要依据在全运会、省运会、市运会周期内所作的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六条运动员、教练员成绩的归属,按照“谁培养、谁输送、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参加全运会的个人单项运动员奖励标准:

第一名3万元、第二名2万元、第三名1万元、第四名0.8万元、第五名0.6万元、第六名0.5万元、第七名0.3元、第八名0.2万元

第八条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队)奖励标准:

个人:第一名1万元、第二名0.8万元、第三名0.6万元、第四名0.5万元、第五名0.4万元、第六名0.3万元、第七名0.2元、第八名0.1万元

(二)集体:获团体冠、亚、季、殿军的运动队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2万元、0.8万元。

(三)参加省运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组)奖励标准分别按上述运动员、教练员(组)奖励标准按20%计发。

第九条参加市运会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一)获得个人单项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第一名0.3万元、第二名0.2万元、第三名0.1万元、第四名0.08万元、第五名0.06元、第六名0.05万元、第七名0.03万元、第八名0.02万元。

(二)获集体项(篮球、足球、曲棍球)奖励标准第一名2万元第二名1万元第三名0.8万元第四名0.6万元

(三)奖获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称号的,每人奖励200元。

(四)参加市运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组)奖励标准分别按上述运动员、教练员(组)奖励标准按20%计发。

第十条各获奖名次奖金分配比例

单项和集体项目所获奖金40%奖给获奖运动员、40%奖给运动员(队)的教练,20%奖给领队、队医等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运会、省运会、市运会中的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算方法,按照相关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和成绩册执行。

第十二条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赛风赛纪,损害宣汉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其所有参赛名次奖金,并由主管单位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对参加市运会的目标责任单位、全运会以及省运会比赛的获奖的运动员、运动员直接输送单位、训练单位等,由政府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对在全运会及以上比赛获得的金牌的运动员,退役后可按照人事政策招聘到我县教育系统担任教师,从事体育教学、训练工作。考核聘用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代表宣汉县参加全运会、省运会、市运会的小升初,初升高学生运动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所运动员在参加省运会、市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符合国家职称评聘相关政策前提下,单位可优先推荐晋升技术职称;非财政供养人员符合直接考核招聘条件的,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部门考核招聘为体育教学、训练、科研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全运会、省运会、市运会中获得政府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集体以及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解决,所需经费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宣汉县参加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送审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川体发〔2007〕28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代表团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和达州市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22〕85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规〔20241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起草目的

为适应新时代体育强县工作的需要,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充分调动我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国家、省、市培养、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制定《宣汉县参加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范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机制,推动体育强建设。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不分章节,总共二十条,主要包括:

(一)明确奖励比赛范围和适用对象。一是明确了奖励比赛的范围包括3项赛事:全运会、省运会、市运会。二是明确了奖励适用对象为取得3大赛事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

(二)确定各项奖励标准与计奖办法。比赛成绩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明确了各级各类重大体育比赛的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三)明确获得优异成绩运动员、教练员的政策优待。对获得优异成绩运动员的聘用及教练员的评先选优、技术职称评定进行了规范。

明确奖励资金的来源。奖励主要资金来自体彩公益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局统筹解决

(五)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附件:奖励标准对比 


附件

奖励标准对比

 

序号

市州

赛事名称及奖励标准

全运会

省运会

市运会

1

达州

市级

1-3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1.单项1-3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集体1-8名分别奖励:12万元、9万元、6万元、

3万元、2万元、1.8万元、1.6万元、1.4万元。

3.群众组获奖奖励按照上述20%计奖。

---

2

通川区

1-3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1.单项1-3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集体1-3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3.群众组获奖奖励按照上述20%计奖。

1.单项1-8名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6万元0.12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

2.集体1-4名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3.群众组获奖奖励按照上述20%计奖。

3

大竹县

1-3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1.单项1-3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集体1-3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3.群众组获奖奖励按照上述20%计奖。

1.单项1-8名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6万元0.12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

2.集体1-4名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3.群众组获奖奖励按照上述20%计奖。

4

万源市

1-3名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1.单项1-3名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2.集体1-3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5万元

3.群众组获奖奖励按照上述20%计奖。

1.单项1-8名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6万元0.12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

2.集体1-4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

3.群众组获奖奖励按照上述20%计奖。

5

宣汉县

1-8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1.单项1-8名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2.冠、亚、季、殿军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2万元0.8万元

3.群众组获奖奖励按照上述20%计奖。

1.单项1-8名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5万元0.03万元0.02万元

2.集体1-4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

3.群众组获奖奖励按照上述20%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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