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宣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宣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宣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23729477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宣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汉县蒲江街道石岭大道422号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合经股”,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宣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三、将有关意见也可电话反馈至18880959790。
附件:1.宣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宣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1
宣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宣汉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土地原则上不得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1.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4.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六条审批实施机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审查审核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审查审核土地经营权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审查审核土地经营权使用是否破坏农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是否合法;规划部门重点审查审核流转土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第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审查审核不纳入审批,但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500亩(含)以上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核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组织复核。
跨乡镇、跨县(市、区)的流转,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八条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1.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申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3.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4.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5.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6.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注解:出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土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合同载明的相关条款则合同自动解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合同载明的相关条款,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注解:出自民法典565条)
第十四条 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机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分工合作,确保责任落实。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县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引导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宣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
二、起草依据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宣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纳入审批范围的土地种类、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
二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的细则及审批程序。
三是健全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