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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宣汉县城区智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二)

来源: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4-01-05     点击数: 人次

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于2023年1月23日召开宣汉县城区智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412310:00

二、会议地点

宣汉县九龙宾馆303会议室。

三、听证项目

宣汉县城区智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听证方案

宣汉县城区智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五、听证会参加人31人)

序号

姓  名

职业(所属群体或工作单位)

1

王亚洲

消费者

2

  

消费者

3

  

消费者

4

  

消费者

5

罗福梅

消费者

6

陈元庄

消费者

7

  

消费者

8

  

消费者

9

赵永刚

消费者

10

代小兵

消费者

11

  

消费者

12

胡瀚文

消费者

13

  

消费者

14

杨大容

县人大代表

15

符纯斌

县人大代表

16

王淑芳

县政协委员

17

周宋伟

县政协委员

18

李东臣

政法委

19

  

县政府办

20

曹先贵

县公安局

21

张译文

县司法局

22

肖裕夏

县财政局

23

王学萍

县市场监督管理

24

王登洲

县综合执法局

25

文卫东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6

冉从红

东乡街道办

27

胡可春

蒲江街道办

28

李俊博

经营者

29

刘剑锋

经营者

30

  

经营者

31

  

经营者

六、旁听人员(3人)

序号

姓  名

 

1

李泽江

个体经营者

2

刘剑波

 

3

  

个体经营者

七、听证人员(4人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

1

冯  蛟

县发改局

2

龚  军

县发改局

3

贺丽莎

县发改局

4

袁艺佳

县发改局

八、记录员(1人)

 

  

工作单位

1

罗素兰

县发改局

、新闻媒体(1人)

 

   

工作单位

1

  梅

县融媒体中心

十、征集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欢迎广大市民宣汉县城区智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时间:20241122024119日,请发至电子邮箱:123686056@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 宣汉县城区智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建议方案)

                                                 2.听证会议程

                                                 3听证会纪律

                                                 4听证方案有关政策依据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14日      

 

附件1

 

宣汉县城区智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建议方案) 

一、制定价格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四)《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川发改价格〔2016〕81号)

二、停车收费价格建议方案

(一)收费方式。

采取计次计时计费方式收费。

(二)收费时段。

1.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日间:7:00(含)至21:00(14小时)。

夜间:21:00(含)至次日7:00(10小时,免费)。

2.停车场停车位。

全天24小时,不分日间夜间。

(三)车型划分。

小型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和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

1.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设置,只能停放小型车。一类区域:日间首1小时内(含1小时)4元,首1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二类区域:日间首1小时内(含1小时)3元,首1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夜间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均免费。

2.公共停车场。

一类区域:

室内停车场,小型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5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6元,包月价260元。摩托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2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7元,包月价70元。     

室外停车场,小型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4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包月价220元。摩托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2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6元,包月价60元。

二类区域:

室内停车场,小型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3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3元,包月价180元;摩托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1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6元,包月价60元。

室外停车场,小型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3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2元,包月价180元;中型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6元,首3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16元,包月价350元;大型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7元,首3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包月价400元;摩托车首3小时内(含3小时)1元,首3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24小时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5元,包月价50元。

三、减免规定

1.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邮政车(快递车)、市政设施管护车、殡仪服务车等特种车辆及制式执法车辆免费。

2.在一类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同一停车位停放15分钟(含15分钟)和在二类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同一停车位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分别超过15分钟、30分钟后从始停计时按标计收。

3.在公共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巡游出租汽车停放免费。

4.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0〕16号)“全省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的规定,即:对持有新能源牌照的机动车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2小时)予以免费,超过2小时后的计时按标准减半计收。

5.城市共同配送车及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45分钟内免费。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5的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免费。

7.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机动车辆。

四、收费管理规定

(一)严格收费管理。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执行,严禁通过降低服务标准等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规定,在停放路段(停车场)的醒目位置上对外公开,严禁利用标价实施价格欺诈行为;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应当向缴费者出具合法凭据,依法纳税。

(二)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停车设施经营者若出现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推送至达州市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五、执行日期

本收费标准建议方案待县政府同意印发之日执行。 


附件2

 听证会议程

主持人:县发改局副局长 冯蛟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经营者代表介绍县城区智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事宜。

(三)县发改局价格收费股负责人介绍听证方案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有关经营者、政府部门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附件3 

听证会纪律 

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应当按时参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语,不得进行恶意攻击以及有组织的言论煽动,不得恶意片面传播听证发言内容,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不得发表与定价方案无关的内容。

  

附件4 

听证方案有关政策依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1号)

详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链接:

https://www.nanchong.gov.cn/fgw/xwdt/tzgg/201604/t20160413_1612642.html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87号)

详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链接: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1/12/3/82de46d2c4b6489db3db01a4c4b8f575.shtml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详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链接:

http://fgw.sc.gov.cn/sfgw/c106088/2021/7/19/930220d2c3334ab3b7798c8387a6f65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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